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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跨届”决策应交人大通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4日03:26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为了引进投资,福州市政府于7年前与香港一家公司达成了合资协议,共同投资修建一座大桥,港资占70%。港商得到了大桥收费站的收费权,合作经营期限28年。福州市政府在协议中承诺:市政府保证在9年之内从南面进出福州市的车辆全部通过收费站,如果因特殊情况不能保证收费时,政府出资偿还港商的投资,同时保证给港商每年18%的补偿。今年5月,由于一条市区环线的开通,大部分车辆绕过了收费站,港商血本无归。近日,港商控股的桥梁公司将福州市政府告上有关部门要求仲裁,要求福州市政府赔偿损失9亿元。港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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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遇上了不讲诚信的政府!”(见7月13日《中国青年报》)

  福州市政府一位官员对记者说,当初把专营期限定为28年,“是因为对福州城市发展的前景判断不准确,而当时又急需基础建设资金”。既然对“发展的前景判断不准确”,为何还要签订这么长时间的协议?7年前签订协议的市政府领导有没有想过自己的任期只有5年呢?

  政府组织具有延续性。上一届政府所签下的协议,下一届政府也有履行的义务。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协议内容的决策是谁作出的?如果上届政府所签的协议是人大的决策,那么下届政府当然应该执行。但如果决策是上届政府作出的,并没有经过人大的批准,甚至人大是反对的,那么下届政府凭什么为上届政府的失误埋单呢?

  作为民意的代表,人大是“稳定”的,而政府则是“流动”的。作为被人大赋予了行政权力的政府,当然应该具有日常的决策权,但为了保证政府的决策最大程度地接近人民的意志,政府应将一些重大事项交由人大来决策。比如三峡工程的上马就是国务院提交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这种做法是许多国家的通例。

  从那位官员的解释看,福州市政府当初作出决策时对“发展的前景”本来就无把握,之所以要签28年期限的协议,只是解自己的燃眉之急———先把钱弄到手再说,以后的事儿,我才不管呢———这实际上是拿政府的信誉赌博,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

  所以,我觉得,凡是“跨届”的事项都应由人大决策,或者政府决定后交人大审议通过。上届政府没有权力要求下届政府怎么做,如果上届政府想让下届政府继续执行以前的决策,那就必须得到人大的认可。像上届福州市政府那样,自己的任期不过5年,却签下了长达28年的协议,其实是政府决策权的“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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