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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萧县曲艺馆的国有资产是如何流失的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4日04:51 西部时报

  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在一场简单的房屋租赁官司之后,变成了一个名存实亡的空架子,安徽省萧县曲艺馆在失去了自己惟一的有形资产———位于萧县繁华地段的办公用房之后,变成了名副其实的“皮包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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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萧县龙城镇的王宇涛面对位于萧县龙城镇淮海路中段南侧临街门面房的萧县广播电视家电经营部难过起来,在交给萧县文化局局长2.5万元房屋预付款后,不但没有得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反而被诉侵权。就是这两间门面房的缠身官司,让他说起来就像做梦一样……

  1997年10月18日,王宇涛以自己经营的萧县广播电视家电经营部名义和萧县曲艺馆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根据该合同的约定,萧县曲艺馆将位于萧县龙城镇淮海中路南侧临街门面房一层东三间的房屋租赁给王宇涛使用,租赁期自1997年10月28日至2002年10月28日止。经营部开业以来,有多家知名家电企业在该部设立了特约经销和维修点,为了稳定经营,王宇涛和萧县曲艺馆经过协商变更了房屋租赁协议。协议约定租赁期由原来的5年延长至10年,时间从1997年至2007年止,其他事项和原协议不变。

  2001年6月15日,萧县曲艺馆为了解决内外债,在其主管部门萧县文化局领导的主持下,召开了曲艺馆职工会议,讨论解决债务问题。会议征求了全体职工的意见,达到了一致意见并形成了书面决定,曲艺馆全体职工在“解决曲艺馆问题征求群众意见书”上签名并按了指印,同时,萧县文化局也在意见书上加盖了公章予以证实。意见决定“出售曲艺馆门面楼上下11间,估价27万元~28万元,严格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程序办理”;“售房款专款专用,存入局账户,由局掌握统一使用,首先解决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金,偿还职工建房投资款,最后剩余款项偿还建筑欠款”。

  2001年8月8日,萧县文化局根据曲艺馆职工会议的决定,再次形成了解决萧县曲艺馆债务问题的书面意见,重申了职工会议形成的书面意见,补充了“鉴于王宇涛与曲艺馆签订的租房合同10年未到期,且王宇涛有购买能力,为避免在售房中出现合同官司,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出售给王宇涛”,“文化局暂替曲艺馆代收王宇涛买房定金2.5万元”的决定。

  王宇涛收到意见书后,于2001年8月8日就向萧县文化局缴纳了预交买房款两万元现金。萧县文化局法人代表张长福在王宇涛缴纳的收条上签名后并加盖了萧县文化局的公章。在2001年11月6日,王宇涛又向萧县文化局缴纳了5000元房款,张长福同样打了收条,加盖了单位的公章。

  本以为万事大吉的王宇涛却很快收到了法院的传票。

  2002年7月9日,萧县居民吴素芹、孙玉英以王宇涛所租赁的房屋的产权已经归其所有,向萧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要求王宇涛停止侵权,迁出所占用的房屋,并赔偿经济损失。王宇涛一下就懵了,自己明明租的是曲艺馆的房子,而且也即将成为自己的了,房产证怎么会在她们手里呢?曲艺馆何时不经自己同意就把房子卖了呢?

  难道煮熟的鸭子也会飞走?王宇涛很郁闷。

  一波三折为买房

  王宇涛经过多方打听并聘请律师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原来,曾担任曲艺馆经营部经理的牛广明于2001年11月20日以萧县曲艺馆拖欠其借款不还为由,向萧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萧县曲艺馆偿还借款18.18万元及利息并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萧县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作出了民事裁定,查封了萧县曲艺馆拟出售的11间房屋。

  2001年12月10日,萧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2001)萧民二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判令萧县曲艺馆偿还牛广明借款本金18.18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在牛广明申请执行后,萧县曲艺馆和牛广明于2002年3月1日达成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将萧县曲艺馆的11间房屋作价27.2734万元抵偿欠牛广明的借款。

  2002年3月11日,萧县人民法院向萧县房管会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萧县房管会给牛广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002年3月18日萧县房管会给牛广明办理了过户手续并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之后,牛广明迅速的将该房屋转让给了吴某和孙某。2002年3月20日,萧县房管会给吴某、孙某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

  王宇涛发现这些情况后,便以牛广明与萧县曲艺馆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侵犯了他的优先购买权为由,与2003年3月21日向萧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执行和解协议。不久,萧县人民法院驳回了王宇涛的起诉。

  王宇涛认为自己已经支付了2.5万元房屋款,萧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不足以服人,遂上诉至宿州市中级人法院。

  2003年7月11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裁定撤销了萧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指令萧县人民法院对该案继续审理。但萧县人民法院仍然以同样的理由在2004年1月8日作出了(2003)萧民一初字第339号民事裁定,再次驳回了王宇涛的诉讼请求。无奈,王宇涛再次上诉至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但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这次却驳回了他的上诉,维持了萧县人民法院的(2003)萧民一初字第339号民事裁定。

  王宇涛不服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04)宿中民一终字第121号民事判决和其所维持的萧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03)萧民一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决定向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谁补办了土地使用证?

  王宇涛告诉记者,萧县曲艺馆的馆长金其山是位老艺人,不识字,也是牛广明的岳父,两者的执行和解协议书很显然是举手之劳。而萧县房管会能够及时地给牛广明和孙玉英他们颁发房屋产权证,并在两日内实现房屋两次流转,其速度之快叫人吃惊。

  按正常程序,房产证的取得应在土地证取得之后,但牛广明所持有的土地使用证却在房产证取得之后。其中到底藏有什么样的猫腻呢?

  记者看到了萧县曲艺馆于2002年3月6日写给萧县国土资源局的公函,函中写到:“我单位与牛某广明借款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已将本单位房产抵偿给牛广明债务,请贵局将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权过户给牛广明。”

  记者同时还看到了萧县国土资源局开给牛某广明的留有多处空白的《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萧国土监字[2003]110号),处罚书上写到:“经查,被处罚人(单位)于 年 月 日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购买)萧县曲艺馆土地建 ,建筑面积 平方米,总占地面积85.14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根据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皖国土资[2003]148号)文件精神,决定行政处罚如下:一、给予每平方米 元,计200元人民币的罚款;二、准予补办出让(划拨、使用)土地手续。”

  王宇涛气愤地对记者说,他们就是通过对牛广明进行200元的罚款,从而造成牛广明已非法强占了萧县曲艺馆办公房的假象,并以此为依据,继而为牛广明“补办”“合法”证件。

  萧县国土资源局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是依据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皖国土资[2003]148号)文件的第二章第2条的规定才为牛某办理该房屋土地使用证的。记者翻开安徽省国土资源厅于2003年9月1日下发的《关于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文件,其第二章第2条的内容为:“划拨土地使用权采取转让、联建等形式,非法入市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至今尚未形成地面建筑物的,应依法处理后,由政府进行收购储备;已形成地面建筑物的,违法当事人能够积极主动配合案件查处,责令限期缴纳土地出让金,依法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拒不配合查处的。按非法转让土地处理。”

  当记者问及处罚书上何以存在多处空白的问题时,该工作人员解释说是时间紧,忘记填写了。

  就这样,牛广明取得了合法的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的取得也就合理合法了。萧县人民法院和宿州中级人民法院据此判决王宇涛败诉。

  谁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位于萧县龙城镇淮海中路南侧的萧县曲艺馆是萧县文化局的下属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属于事业单位。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国家财政部于1995年2月15日联合下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二十七条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处评资产(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应向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该管理办法的第六章第二十九条同时规定:“行政事业资产的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并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那么,作为下属单位的萧县曲艺馆在决定处置自己的惟一有形资产———办公用房时,是否向其主管部门萧县文化局或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了报告,并履行审批手续呢?依据萧县文化局为王宇涛出具的“暂替曲艺馆代收王宇涛买房定金2.5万元”的书面收据判断,萧县文化局对处置萧县曲艺馆资产一事是非常清楚的,只是在处置资产的问题上玩了一个“明修栈道暗度陈仓”的猫腻,将萧县曲艺馆的办公用房以“还款”的名义给了曲艺馆馆长的女婿牛广明,除支付牛广明的借款本金18.18万元,另加利息9.0934万元,共计27.2734万元。值得一提的是,18万余元的借款在短短的两年时间后,竟然归还了9万余元的利息,其中缘由,大概只有当事者方能知晓。牛广明在得到萧县曲艺馆的房屋使用权后即以最快的速度卖给了吴某和孙某。

  萧县曲艺馆自此成了一家没有办公室的名存实亡的“皮包事业单位”。

  记者在采访中还了解到,此处房屋的变卖并未进行公示和招投标,难怪当地一位知情者会说,这房子卖的有点便宜。

  此案还会发展到哪一步呢?最终的结果又是如何?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相关链接

  1995年2月15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国家财政部联合下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

  第三十七条

  (二)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八条 主管部门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其改正,并建议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的;

  (三)对所管辖的资产造成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第三十九条 行政事业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的。(本报记者 刘 林、 赵记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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