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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女被判支付养老费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4日07:34 半岛都市报

  本报综合消息 70多岁的马某曾收养一名养女,后解除收养关系,近日马某又将养女刘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履行赡养义务,7月11日,法院一审判决刘某每月支付养母180元。

  马某系平阴县某镇农民,1962年将刘某收为养女,马某夫妇将刘某抚养成人,并供其完成了从小学到高中的全部学业。1984年,刘某得知亲生母亲的确切地址后,便只身到泰安与亲生母亲见了面。当时刘某母亲马上就要退休,单位可以照顾一名子女接班,母亲便让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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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参加了工作。刘某回家后,与马某进行协商,解除了收养关系。

  1990年,马某的丈夫得病去世,马某一人单独生活。于是几次托人与刘某协商,要求刘某支付一定数额的赡养费用,但刘某都以收养关系已经解除为由,拒不同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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