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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留下遗书为父"报仇" 砍死仇家砍伤女童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4日08:00 新华网

  年仅22岁的被告人留下遗书后持菜刀为父寻仇,结果致一男子抢救无效死亡及一3岁女童头部轻微伤。近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13.3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的母亲赵某在同村村民韩某、任某夫妇开办的服装加工点打工。 2004年1月14日,赵某及其夫李某向任某索要扣发的工资时,双方发生口角并互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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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李某辱骂韩某之妻任某,被韩某打伤,后归当地派出所解决。被告人李某某得知其父亲被打伤欲找韩某评理,被其母阻止。2月14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酒后在单位与同事开玩笑时受到指责,自认为受到欺负,故迁怒于韩某,遂产生行凶报复韩某之念。当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返回家中写下遗书后,身藏一把菜刀窜至韩某家,向韩某索要拖欠其母的工资及医药费,被韩某拒绝,被告人李某某遂持菜刀朝韩某头部等处猛砍数刀,并将与韩某同在屋内的孙女小薇(化名,3岁)头部致伤。行凶后,被告人李某某逃离现场。被害人韩某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小薇的损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被告人李某某于2004年2月 1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庭审中,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表异议,并同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但又表示自己无赔偿能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心胸狭窄,在当地公安机关调解其父被打之纠纷期间,竟因细故迁怒于被害人,而行凶报复杀人,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所提被害人韩某在起因上负有一定责任的部分辩护意见以及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自首,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法院予以采纳。另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确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完)(记者王京涛)(来源:每日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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