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土地承包办法修正案 1/3内容来自农民建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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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4日08:45 胶东在线 | |||||||||
大众日报济南7月13日讯(杨思诚 姜玉泰 报道) 金乡县肖云镇农民周树良没想到,他寄给省人大常委会的建议会列入《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草案)》的条款中。今天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吸纳农民的意见和建议,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草案)》由25条增加到37条,其中三分之一来自农民。 6月15日,省人大常委会在本报公布《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草案)》,征求意见和建议。
金乡县肖云镇农民周树良和陵县陵城镇农民李志强等在信中建议,重新发包土地、调整土地或因建设而征用土地时,要经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省人大常委会吸纳了他们的意见,在修正案中规定:村镇建设占用已承包的土地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商河县郑洛镇李家坊村农民洛用亭来信反映,有的农户在自己的承包地内随便取土、用土,造成土地流失。省人大常委会根据他的建议,在修正案中作出规定:承包方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所承包的土地,不得有下列行为:从事经营性挖沙、取土等破坏土地耕作条件的;在承包地上建房、烧窑、开矿、建坟等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 即墨市华山镇农民杨玉中等认为,农村妇女出嫁或离婚后有分不到承包地的现象。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后,在修正案中增加了多处保护妇女的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发包方不得以村规民约为由侵犯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男到女家,适用前款规定。责任编辑:刘晔丽来源:大众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