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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县井喷事故6名被告均为石油系统职工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4日09:32 新华网

  新华网重庆万州7月14日电(记者黄豁、陈敏、郭立)14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依法对“12·23”井喷事故6名被告人提起公诉,6名被告人均为四川石油管理局职工。

  被告人吴斌,男,生于1964年7月17日,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中专文化,系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钻井二公司钻井12队队长、工程师。2004年1月4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开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月15日经开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开县公安局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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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建东,男,生于1970年1月11日,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大学文化,系四川石油管理局钻采工艺技术研究院钻井工艺研究所定向井服务中心工程师、开县罗家16H井现场服务组负责人,住四川省广汉市定向井服务中心职工宿舍。2004年1月2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开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1月10日经过开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开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涛,男,生于1979年10月15日,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中专文化,系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钻井二公司钻井12队技术员、HSE(健康、安全、环境)官员。2004年1月2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开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1月10日经开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开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华,男,生于1963年2月21日,汉族,四川省邻水县人,大学文化,系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副经理、总工程师、安全和井控总监,应急指挥中心主任。2004年1月2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开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月15日经开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开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向一明,男,生于1977年4月27日,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高中文化,系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钻井二公司钻井12队副司钻。2004年1月3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开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月10日经开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开县公安局依法批准逮捕。

  被告人肖先素,女,生于1973年3月7日,汉族,重庆市大渡口区人,中专文化,系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地质服务公司录井4小队录井工。2004年1月8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开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月15日经开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开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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