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红河中院实行法官廉政保证金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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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4日09:50 云网 | |||||||||
云网7月14日消息 日前,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决定在中院实行廉政保证金制度。 该制度规定,每月每位法官和干警向中院财务室交一百元作为本人廉政保证金,单位配套不低于个人所交数额作为中院廉政保证金专项资金。廉政保证金实行至本人退休或调离法院为止。本人退休或调离法院时无严重违法违纪受处分的,退休或调离法院时将个人所交
据红河中院院长张晋明介绍,实行廉政保证金制度是为建立符合法院工作特点,与司法工作相适应的反腐倡廉机制,这一制度将“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不能为”的监督机制,“不必为”的奖励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惩戒与激励机制并举,纪律约束与经济奖惩挂钩的惩防结合机制,是不断推进法院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有力举措。(杨运恒刘娟)(云南频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