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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比武防护不当学生受伤 武术学校被判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4日10:15 新华网

  新华网郑州7月14日电(李钧德、郭丛生)一起因比武防护不当造成武校学生眼部受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日前在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法院终审确认登封市少林鹅坡武术专修院未能履行其相应职责,对学生比武防护不力造成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审判处武校赔偿学生27471元的判决。

  2000年春节过后,家住河南省尉氏县的少年王某,慕名来到登封市少林鹅坡武术专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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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求学习武,并成为该校的一名学生。2003年6月13日,王某参加由武术专修院举办的运动会,在与另一名学生进行的散打比赛中,由于没有戴护头,不幸被对手一拳打中眼睛,造成九级伤残,经治疗花去医疗等费用两万余元。后王某多次向校方请求补偿,均遭拒绝。王某无奈,只好将母校告上法庭,请求依法公断。

  登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在参加本校举办的运动会中眼部受伤,并致九级伤残,事实清楚,应予认定。被告作为本次运动会的组织者,在不满16周岁的王某参加散打比赛时,未能履行其相应职责,防护不力,致使原告遭到伤害,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故依法判决被告赔偿王某各种损失27471元。

  一审宣判后,登封市少林鹅坡武术专修院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述事实后,依法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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