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被害圆明园管理处不担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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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5日01:15 京华时报 | |||||||||
作者: 王阳来源: 本报讯(记者王阳实习生李杰琼)昨天,市一中院就“圆明园游客命案”做出终审判决,驳回被害人家属杨勇提出的61万余元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请求。 2002年,杨妻刘某在圆明园“大水法”景点附近被人杀害。杨勇状告圆明园管理处。
一中院终审判定,圆明园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同时要求旅游经营者对景区内是否发生刑事案件进行预见并制止,已超出对方能力范围。所以,杨的索赔请求被再次驳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