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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近“12·23”特大井喷事故6名被告(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5日03:25 山西晚报
王建东

  向一明
吴 华

  宋 涛
肖先素

  吴 斌

  新华社重庆7月14日电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4日公开开庭审理“12·23”天然气井喷事故一案,吴斌等6名被告人到庭受审。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公诉人在长达10页的起诉书中,分别对钻井队队长吴斌、工程师王建东、技术员宋涛,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副经理、总工程师、安全总监吴华,钻井队副司钻向一明、录井工肖先素等6名被告人提出指控。

  技术人员违章操作埋下隐患

  2003年12月20日下午,四川石油管理局钻采工艺技术研究院定向井服务中心罗家16H井现场技术服务组在监测该井钻进作业中的井眼轨迹时,因地面监测仪没有接收到安装在井下的该趟钻钻具组合中的SperrySun无线随钻测斜仪发出的信号,定向井服务中心工程师、罗家16H井现场技术服务组负责人王建东怀疑是该测斜仪发生了故障,遂决定起钻检查。

  21日16时许,王建东经过检查仪器后,决定更换安装QDT无线随钻测斜仪,重新制定钻具组合。但是,王建东在重新制定钻具组合时,违章决定卸下原钻具组合中的回压阀防井喷装置,并将此决定告知了钻井队技术员宋涛。

  宋涛身为钻井队井控管理人员,违反有关规章制度,对该决定未表示异议。19时30分,宋涛又在召开的当日班前会上对接班工人宣布了卸下回压阀的指令。21时许,王建东指令当班工人将已下钻的钻具重新起至钻台,卸下了钻具组合中的回压阀。检察机关认为,王建东、宋涛二人的行为是导致“12·23”井喷失控的直接原因。

  工作人员接连疏忽酿成惨剧

  钻井队队长、井队井控工作第一责任人吴斌因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既未按规定参加12月21日和22日晚上的班前会,又未审查21日和22日的班报表,未能及时发现卸下回压阀的事故隐患。特别是2003年12月23日8时许,起钻过程中,吴斌在发现该趟钻钻具组合中的回压阀被他人卸掉的严重违章行为后,既未采取有效井控措施,也未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003年12月23日19时至20时,钻井12队副司钻向一明带领本班组3名钻工在钻台上具体实施起钻作业时,本应每起出3柱钻杆必须灌满钻井液一次,但向一明却违反操作规程,在起出6柱钻杆后才灌注钻井液一次,致使井下液柱压力下降。事故专家组的鉴定报告认为:起钻过程中存在违章操作,钻井液灌注不符合规定是造成溢流并导致井喷的主要原因。

  2003年12月23日14时至20时,地质服务公司录井4小队录井工肖先素在罗家16H井录井房值班。18时40分至19时40分,当录井监测仪显示出钻台上连续起出9柱钻杆而未灌注钻井液的严重违章行为时,肖先素因工作疏忽,未能及时发现这一严重违章行为。

  2003年12月23日22时04分,当罗家16H井井喷失控后,吴斌身为井队井控工作第一责任人,在组织井队人员撤离井场后,违反规定,在事故现场物资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未安排专人监视井口的喷势情况,检测空气中硫化氢的含量,以致未能向上级有关部门确定点火时机和实施点火,有效控制硫化氢有害气体的进一步扩散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

  副经理指挥决策一再错误

  2003年12月23日22时20分左右,川东钻探公司副经理、总工程师、安全和井控总监、应急指挥中心主任吴华获悉罗家16H井井喷失控的消息后,指令钻井二公司主任工程师曾伟从四川省宣汉县立即赶往事故现场。

  24日零时许,吴华亲自率队由重庆市区赶往事故现场组织抢险。

  24日11时30分左右,当吴华确知已有人因硫化氢中毒死亡后,本应尽快组织实施点火,将硫化氢有毒气体充分燃烧,以“防止二次事故,阻断危害物源”。但吴华由于事先未能准确地掌握井口的喷势情况,而不能做出点火指令。

  直至24日13时许,井口停喷,吴华才安排公司职工曾明昌和钟策去井场踏勘。经踏勘情况属实后,14时许,吴华才决定组织实施放喷点火。由于事先未制订点火方案,直至16时许,方点火成功。

  国务院专家调查组的事故鉴定报告认为,井喷失控以后,指挥决策严重失误,没有及时对放喷管线实施点火,以致大量含有高浓度硫化氢的有害气体喷出,造成了这次事故的扩大和恶化。川东钻探公司及有关决策人员,对这个井是否应采取点火措施,未能尽快做出果断决策和明确指令,是事故扩大的原因。

  中石油川东北气矿“12·23”井喷特大事故

  2003年12月23日夜,重庆市开县高桥镇,由川东石油钻探公司承钻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川东北气矿罗家16H井在起钻时,突然发生井喷,富含硫化氢的气体从钻井喷出达30米高程,失控的有毒气体随空气迅速扩散,导致在短时间内发生大面积灾害。井喷事故波及28个村庄,造成243人死亡、4000多人受伤,疏散转移6万多人,9.3万多人受灾,直接经济损失6432.31万元。这是我国石油行业类似事故伤亡人数最多的一次。

  为何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起诉6人

  吴斌、王建东、宋涛、吴华、向一明、肖先素6名被告人均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起诉。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上述6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因此,对他们提起公诉。

  井喷事故为何选在万州开庭审理

  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12·23”特大井喷事故发生在重庆市开县,为何庭审会选择在万州?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吴继生13日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选择在万州开庭主要有两点原因:第一是井喷事故属于重特大案件,应该由中级人民法院来审理;第二是按照属地管理,开县属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而该院所在地在万州。法院决定,7月14日至16日审理此案。

  新华社专稿(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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