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规范中央救灾资金申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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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5日05:01 新京报 | |||||||||
针对个别地方在救灾中虚报灾情以获取更多救灾资金问题 据新华社北京7月14日电(记者翟伟顾瑞珍) 针对个别地方在救灾中出现虚报灾情以获取更多救灾资金的问题,民政部将对此作出新规定,进一步规范中央救灾资金申请程序。
民政部即将出台的有关管理规程(草案)规定,当地方遭受特大自然灾害,地方政府通过自身努力确实难以解决时,中央可予以适当补助。中央救灾资金应由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申请,同时省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向民政部、财政部提出书面申请。 新灾救济资金申请报告必须包括:紧急转移安置灾民数量、因灾倒塌房屋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数量、需治病救济人口数量、损坏房屋数量,地方各级政府已投入和计划安排的新灾救济资金数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