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开庭审理“12·23”井喷事故案(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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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5日06:04 山西日报 | |||||||||||
据新华社重庆7月14日电(记者田雨黄豁)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4日公开开庭审理“12·23”天然气井喷事故一案,吴斌等6名被告人到庭受审。 2003年12月23日22时04分,由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承钻的位于开县境内的罗家16H井,在起钻过程中发生天然气井喷失控,从井内喷出的大量含有高浓度硫化氢的天然气四处弥漫、扩散,导致243人因硫化氢中毒死亡、2142人因硫化氢中毒住院治疗、65000人被紧急疏散安置、直接经济损失6432.31万元。这是我国石油行业类似事故伤亡人数最多的一次。2004年4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总经理马富才引咎辞职。 国务院专家调查组的事故鉴定报告认为,井喷失控以后,指挥决策严重失误,没有及时对放喷管线实施点火,以致大量含有高浓度硫化氢的有害气体喷出,造成了这次事故的扩大和恶化。川东钻探公司及有关决策人员,对这个井是否应采取点火措施,未能尽快做出果断决策和明确指令,是事故扩大的原因。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公诉人在长达10页的起诉书中,分别对钻井队队长吴斌、工程师王建东、技术员宋涛,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副经理、总工程师、安全总监吴华,钻井队副司钻向一明、录井工肖先素等6名被告人提出指控。 检察机关认为,上述6名被告人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并且情节特别恶劣。法庭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逐一审查核实。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7月14日,6名“12·23”井喷事故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等待法官问讯。当日,地处万州区的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12·23”井喷事故犯罪嫌疑人。 新华社记者刘潺摄 新闻背景: 据新华社重庆7月14日电 2003年12月23日,重庆市开县高桥镇的川东北气矿16H井发生特大井喷事故,造成243人死亡,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2003年12月23日夜,重庆市开县高桥镇,由川东石油钻探公司承钻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川东北气矿罗家16H井在起钻时,突然发生井喷,富含硫化氢的气体从钻井喷出达30米高程,失控的有毒气体随空气迅速扩散,导致在短时间内发生大面积灾害。井喷事故波及28个村庄,其中最严重的是高桥镇的两个村。事故造成243人死亡、4000多人受伤,疏散转移6万多人,9.3万多人受灾。 中央领导作出指示,要求地方和有关部门全力搜救中毒和遇难人员,防止有毒气体继续扩散,尽量减少伤亡,组织疏散周围群众,安排好群众生活,做好善后工作。27日上午,咆哮肆虐84个多小时的罗家16H井被压井封堵。(山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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