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条款商品房“称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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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5日06:20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本报记者沈伟实习生田晓红 自5月开展格式条款点评活动以来,截至6月底,市消协共收到信件一百余封。其中,涉及房地产行业的“霸王条款”数量最多。昨日,市消协专门召开座谈会,对商品房销售格
逃避责任的“霸王条款” 典型案例:去年12月,市民王先生交了10000元定金后,预订了一套价值二十余万元的商品房。后来发现购房合同中有“如果开发商因过失造成自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产权登记时,开发商只支付产权税万分之二的违约金!”的条款。王先生一算,如果开发商违约,只需支付不到10元的违约金。 消协点评:按法律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开发商自制不公平条款,利用消费者无经验、不了解法律规定和利用消费者没有细看购房合同条款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条款属无效条款。 促销宣传中的“霸王条款” 一些开发商售房时在广告宣传资料上,注明“仅供消费者参考,不作为承诺依据,所有细节以政府最终批准的法律文件及双方约定为准”等类似字样。 消协点评:消费者在面临这种宣传时应以认真谨慎心理对待。不要轻易相信,而应以法律文件为准,同时尽量将宣传资料作为合同附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