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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改会建议病人不容“安乐死”但可立“生死状”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5日06:25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本报香港7月14日日电】(记者王湛)一旦病入膏肓,病人是否可以决定“安乐死”呢?———这个一直令港人关注的问题有了新的说法。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刚提出的一份咨询文件指出,虽不容许病人“安乐死”,但建议可令病人自愿签订一份如“生死状”的“预前指示”,当病人病情到了末期、昏迷、变植物人时,由医院按其“预前指示”给予治疗。

  香港法改会提出设立“预前指示”机制,是由于香港现在末期病人虽可就治疗表达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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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但不具法律效力,当医生与病人亲属之间对于病人有关指示或意愿有争议时,仍可能要由法庭裁定。故香港法改会这次建议,病人亲属可提供病人的“预前指示”,作为向法庭展示的有效证据,以帮助法庭裁定病人的意愿到底是什么。据悉,“预前指示”将只在以下3种情况下生效,包括:病人病情到了末期;病人陷入不可逆转的昏迷或处于持续植物人状况以及病人无法就自己的医疗事宜参与或作出决定。

  香港法改会同时在建议文件提出,若病人作出拒绝维生治疗的指示应予以尊重。至于“预前指示”与“安乐死”的区别,有关专家指出,“安乐死”是指病人有自杀倾向,或实时死亡的意愿,由医护人员协助病人终结生命,或医生帮忙病人实时死亡。而“预前指示”则是指病人清醒时,指示在其病危时愿意作出的医疗选择和医疗方式。如末期癌症病人或肾病病人,在清醒时可与医生商议,待病危时不接受插喉辅助呼吸等强迫性入侵性治疗,只接受用止痛药、使用氧气罩等纾缓治疗直至自然死亡。

  其实,台湾和新加坡已经采用这套“预前指示”机制。根据香港法改会的构思,有关市民可签订一份“预前指示”表格,表格由两名见证人见证,其一必须是医生,且两人都不可涉及当事人遗产的任何权益;而有关病人在精神上有能力作决定时,可随时用书面撤销“预前指示”,最好由1名见证人见证,在突发的危急情况下,“预前指示”可口头撤销;另外,实行有关措施时可设中央注册处保管所有“预前指示”,24小时供查阅。此外,法改会还建议应鼓励医务委员会或其它有关专业团体发出指引或操守守则,加强医生行医时对病人沟通能力评估、对植物人或昏迷病者所作治疗及基本护理的一致准则。

  对于香港法改会的有关设立“预前指示”机制建议,香港各界有不同的看法。香港生命伦理学会会长区结成医生欢迎法改会的建议,他认为有关措施可减少重病者家属之间,或家属与医生之间就治疗方式的争执,也可消除家人不必要的内疚。而香港病人权益协会发言人彭鸿昌却担心“预前指示”的机制是否可行,因为病人心态常有很大变化,在某些时候可能很消极,若在“预前指示”列明昏迷后不要拯救,但当病情起变化时,他又可能改变初衷,但在非常危急的情况下,病人是否有机会改变意愿呢?港大法律学院院长陈文敏则指出,香港医生就算得到病人同意,替病人终止治疗令病人最终死亡,无论刑事及民事都可能负上责任,因此港府将来可以再进一步,立法豁免医生就此被刑事起诉或民事索偿。

  作者:记者王湛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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