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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人士称医疗服务属“消法”调整范围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5日06:36 重庆晚报

  北京日报7月14日讯中消协新闻与公共事务部副主任张德志昨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早在“消法”颁布实施之初,中消协和各地消协就反对将医疗服务排除在“消法”之外的做法。

  “消法”实施以后,医患双方一直在争论“看病属不属于消费”这个问题。张德志认为:“消法”总则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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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受“消法”调整。医疗服务应当属于“消法”的调整范围。

  张德志讲,明确“消法”可以调整医患纠纷,其实是进一步完善解决医患纠纷的法律体系,在事实、法律的基础上规范医患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消法”可以调整医患纠纷,但绝不是毫无原则地倾向消费者一方。当医疗服务出现问题时,解决它的将是一系列法律法规,比如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以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操作规范等,这些规范会严格界定医生有无责任、责任大小。

  有消费者担心,将医患纠纷纳入“消法”调整范围会引发医务工作者的消极诊疗行为,比如当诊断不诊断,保守治疗。对此,张德志表示,解决医疗的风险问题,不单要靠医术,还要靠医德。如果单纯靠消极诊疗规避医疗风险,而不从提高对患者的责任心和医术方面解决问题,那么最终吃亏的将是消极应对新法规的医疗机构和医生。网络编辑:翁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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