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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运理论探讨:掌握组建工会的主动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5日08:40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一、在非国有企业职工中组建工会,是做好当前工会工作的重点和关键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企业已经成为社会生活中最活跃的经济组织。企业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具有完全独立的用人自主权。从就业特点来看,有两个明显的趋势,一是在企业就业的职工人数,将远远超过政府机关和国家事业单位就业的职工人数;二是在非国有企业就业的职工人数,将远远超过在国有企业就业的职工人数。工会工作面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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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最大问题是,如何在非国有企业职工中组建工会。如果工会组建不起来,工会组织就失去了广泛的群众基础,就谈不上更好地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更谈不上工会组织的自身发展。

  二、从职责的角度,企业没有主动组建工会的明确义务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独立的市场主体,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其主要目的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其在经营管理之外所必须承担的责任越来越少。从法律上来说,没有强制企业必须成立工会的规定。既然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要不要成立工会组织,主要取决于企业的职工是不是自愿按《工会法》或《中国工会章程》的要求自愿结合起来。同样,因为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企业作为一种经济组织,也不能违背职工的意愿,强行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工会法》规定,“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从这一法律规定来看,企业只要不阻挠组建工会就不违法,是一种不作为的法律义务,而不是要求企业必须作为的法律义务。

  三、从利益的角度,企业不可能主动为组建工会承担额外的经济付出

  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其主要的目的是要寻求投资回报的最大化,具体说,就是要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的首要任务就是如何生存和发展,以最小的投入和最低的成本,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回报。《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是“工会经费的来源”之一,虽然第四十二条同时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但对企业而言,不管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是多少,是不是在税前列支,都是费用的一项支出。所以说,作为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的企业来说,让他们把精力放在经济效益不是很直接的组建工会工作中来是不现实的。

  四、从管理的角度,企业很难自觉为组建工会承担风险

  在企业中,劳资双方很多时候表现出来的是一种矛盾关系。《工会法》从第二十条到二十八条的绝大部分条款,都是针对企业管理的,这些规定赋予工会相当广泛和具体的权力,而且这些权力都以企业成立工会为前提。企业一旦成立了工会,工会就自然拥有《工会法》所赋予的各项参与管理或监督企业一些行为的权力。如果企业没有成立工会,这些权力就很难保证。所以,一些企业的投资者和经营管理者,从心理上难免担心企业建立工会以后,会与企业发生利益上的冲突,影响企业原有的正常经营和管理,增加企业在生产管理方面的障碍和约束。还有,《工会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中,关于基层工会主席和副主席或者委员的劳动合同期限随任期自动延长的有关规定,对拥有用人自主权的企业来说,也是一种额外的管理约束。因此,把组建工会的希望完全寄托在企业身上是不现实的。

  五、从就业特点的角度,职工自身还很难完全具备自主组建工会的条件

  就业的竞争性决定了职工很难把精力放在组建工会上。就业岗位少,需要就业的人员多,社会存在大量失业人员的现状,使很多职工面临巨大的下岗压力。能顺利就业,保证生活所必须的工资收入,是职工的第一需要。在巨大的就业压力面前,职工考虑的首要问题是保住现有的工作岗位。只有在实现就业权的前提下,职工才有精力和心思去考虑参加工会或自愿结合组建工会的问题。让就业权都没有得到完全保证的职工去组建工会是不现实的。

  就业的流动性直接影响了职工组建工会的积极性,长期在一个单位或一个岗位就业的职工越来越少。这一特点,对组建工会的直接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职工之间相互接触和了解的机会少,他们在短时间内对组建工会问题很难达成一致的认识;二是临时就业决定了职工在思想上必然存在短期行为,从某种程度上直接影响了他们组建工会的积极性。

  就业的独立性决定了职工很难具备组建工会的条件。这种独立性,注定每一位职工在文化程度和岗位职责不可能完全一致,观念、意识、责任很难在同一个层面上,思维方式、兴趣爱好、价值观念等各个方面也必然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再者,由谁来牵头和组织,其他职工能不能信任、响应和支持,也是一种不确定因素。加上职工对工会组织基本常识的缺乏,他们自身很难严格按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要求,规范化地把工会组织组建起来。

  六、从法律的角度,工会组织完全拥有组建工会的主动权

  工会组织具有设立新组织的审批权。《工会法》第十一条规定,“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就是说,法律授予上一级工会拥有对成立下一级工会组织的审批权,而且这种批准权是完整的、排他的绝对审查批准权。其他未经上一级工会批准成立的职工联合组织,都是没有法律保证的,也是不合法的。

  工会组织可以直接派员帮助或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这是《工会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值得注意的是,上级工会派员帮助和指导的对象是企业的职工,是个体,而不是企业这一经济组织。也就是说,上级工会完全可以根据工会工作的需要,依据《工会法》授予的这一权利,只要不影响职工所在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就可以合法地派员深入到职工中去,直接帮助或指导职工组建工会,而无须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的事先授权和批准。

  工会组织具有设立派出代表机关的决定权,对此《中国工会章程》第十二条规定,“县和县级以上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出代表机关。”就是说,上级工会完全有权利给自己的派出机关指定或选派工会干部,上级工会对派出机关工会干部的用人权是完全主动的。

  七、积极探索行使组建工会主动权的新方式和新途径

  职工自愿加入工会,是工会工作的前提和基础。要通过对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的广泛宣传,让广大职工了解到工会组织是职工自己的群众性组织,认识到工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尤其要让越来越多的职工认识到,加入工会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工会是为职工说话和服务的,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只有让更多的职工了解工会,才能调动职工入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在职工流动性越来越大的情况下,疏通职工入会的便捷渠道,降低职工入会成本就显得尤为重要。完整的工会组织网络建立起来以后,要让职工可以随时随地加入工会。入会申请、入会审批、会员证的发放等程序,最好一次性完成,甚至可以提供上门服务。对职工而言,入会既省时又省力,必然有利于工会组织的组建工作。

  健全和依托乡镇、街道工会组织,推行准职工入会制度。《工会法》第十条规定,“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事实上,企业职工较少的乡镇和城市街道,可能其所辖范围内外出就业的人员较多,这种情况也应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这样可以使一大批外出就业人员,在成为异地企业职工的同时,就具有了工会会员的身份。集中在高校毕业生和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中发展会员,使他们一旦从业成为职工,就自然成为所在单位的工会会员。

  加强工会派出机关的建设。当前,派出工会代表机关应当成为基层组建工会的主要形式。县和县级以上各级地方总工会,可以在建立乡镇和城市街道基层工会的联合会的基础上,根据职工的分布情况和工会工作的需要,在乡镇和城市街道工会联合会工作无法有效覆盖的范围内,比如科技园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地,设立地方总工会的派出代表机关。建立乡镇、城市街道基层工会的联合会和设立地方总工会的派出代表机关,这两种形式相互补充,完全可以形成庞大和完整的基层工会组织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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