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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类房产“霸王”合同曝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5日09:23 东方网-劳动报

  本报讯由于供不应求,本市房产也已进入卖方市场,房产商、中介商也随之表现得“霸气十足”,最明显的特征就是格式合同上,对消费者的“不平等”,已成了沪上房产合同的顽症。昨天,市消保委专门举行了一场房产合同不平等格式条款点评会,请来法律专家,为消费者指出了强制缔约型、分享定金型、强制授权型、扣压“诚意金”、“预定”下套型等五类典型不平等条款,提醒消费者在签字时可据理力争,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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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五类典型不平等条款中,尤其是强制缔约型、分享定金型和“预定”下套型对消费者的影响较大。强制缔约型:“委托期限内及届满后三个月内,甲方(买方)或与甲方有关联的人,利用乙方(中介)提供的信息或通过乙方以外第三方与该房地产之卖方成交的,将支付委托购买价的3%违约金于乙方。”专家指出,目前房产中介中普遍存在类似“强制婚姻”。包括客户必须以中介合同约定的条件(即:指定的房屋、房介、付款方式)在约定的时间内与房屋出售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否则就应承担赔偿责任。事实上,中介只有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义务,而没有强迫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权利。而且,这些条款虽经委托人同意而签署,但签署过程中委托人对合同内容无协商余地(即不得改变或删除该不公平条款),只能被迫接受,因此属于加重委托人责任、排除委托人权利的无效条款。

  分享定金型:“甲方(卖方)收到定金后,必须遵守协议规则,中途不得借故中止销售,否则加倍赔偿(定金)金额(人民币)贰万元于乙方(买方),中介方有权分享其中二分之一违约金。”在此,房产中介自说自话地混淆了中介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的关系,将房屋买卖合同一方权利被侵害后应得的赔偿据为已有。专家表示,买卖双方违约与中介无关,这是典型的排除一方的权利的霸王条款。

  “预定”下套型:不少房产商都会和消费者签定《预订协议》。然而其中往往有“实际售价将在预售合同中予以确定”的字样,一旦今后价格高了,消费者不想买就违约。但专家指出,依《预定协议》而签署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或销售合同属于本约。由于预约不可能穷尽本约中的一切条款,因而,双方在签订本约时存在继续磋商的空间。当双方不能就某些条款达成一致意见,而该不能合意的条款又未在预约中事先约定。此时合同不能成立实属正常,双方均不构成违约。然而,开发商却要消费者承担合同不能成立的责任,没收对方的定金于法无据。

  记者刘骏(来源: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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