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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犯《刑法》一百三十四条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起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5日10:16 每日新报

  新华社重庆万州 7月14日电吴斌、王建东、宋涛、吴华、向一明、肖先素6名被告人均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起诉。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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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被告人吴斌身为企业管理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忽视生产安全,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发生重大事故,对井喷失控及事故扩大导致重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被告人王建东、宋涛身为企业技术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忽视生产安全,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发生重大事故,对井喷失控负有直接责任;被告人吴华身为企业管理人员,在直接指挥抢险作业中,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事故扩大,对事故扩大导致重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被告人向一明、肖先素身为企业职工,忽视生产安全,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发生重大事故,对产生溢流发生井喷负有直接责任。上述6名被告人的行为,造成了243人因硫化氢中毒死亡、2142人因硫化氢中毒住院治疗、直接经济损失6432.31万元的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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