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公司经济性裁员不合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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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5日10:17 每日新报 | |||||||||
被裁员工要求保留劳动合同一审获支持王京涛 新报讯【记者王京涛】某公司因生产经营困难而对员工做出裁减,其中一名员工冯某却认为,公司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先是进行劳动申诉,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本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请求,撤消被告对原告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原告诉称:原告为被告职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03年8月,被告以企业生产经营困难,进行经济性裁减为由,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原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申诉被驳后不服,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撤消对原告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被告辩称:近年来因被告企业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按照有关《劳动法》的规定,实施经济性裁减方案,被告所实施的裁员符合法律有关规定。被告同意仲裁委的裁决,因此要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某开发区注册企业,其进行经济性裁员未执行津劳办(2001)241号文件的规定,在报请该开发区劳动行政部门后,未经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同时也未向本院提供其经济性裁员不应适用津劳办(2001)241号文件的依据,因此,被告的经济性裁员不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缺乏法律依据,对被告所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应予以撤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