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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雨过后“赔”声起 造成损失谁来埋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5日10:35 法制日报

  大雨过后“赔”声起

  本报记者 崔立伟

  7月10日傍晚,一场罕见的暴雨突袭北京城,约一小时以后京城变成了水乡泽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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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有关部门统计,突降的暴雨使2400多辆汽车成了水中之物,有的还惨遭灭顶;北京城区房屋倒塌5处,房屋漏水4698间;道路和小区积水137处;地下建筑进水56处……

  7月12日傍晚,狂风暴雨突然袭击上海市,申城措手不及,地铁晚点,公交瘫痪,围墙倒塌伤人,渔船沉没,居民小区断电……

  ……

  暴雨过后,人们照例反思:城区排水管网建设滞后;雷雨警报不能快速传递;应急系统难以确保畅通等等,几乎将今后要完善改进的问题“一网打尽”。但暴雨也提出了一个不能不马上解决的问题———赔偿。

  至少要赔我5万块钱

  北京市西城区天外天商品批发市场有5个地下营业厅,10日的暴雨将这5个营业厅全部淹掉,最深积水达2米。

  7月13日下午,在这里经营皮包生意的商户张容跟记者提起当天的情况时仍心有余悸。他说,那天他眼看着雨水渐渐漫进来,一会儿的工夫就没过了鞋底。市场工作人员对商户们大喊,快撤吧,呆会儿水进来了,电线一漏电,该有危险啦!命要紧呀。张容说,大家纷纷弃货逃生,我也跑了,10万块钱的货呀,全泡了。我经营的是中高档皮包钱包,拿水一泡就全完了。我这还不算多呢,听说,有个专门批发围巾的损失了上百万,整个市场的损失难以计算。

  谈到损失的问题,张容说,“这事情怎么处理,我们商户在一起商量过,我们觉得商场应该赔偿一部分,别人不说,就我这个摊位,每年要交三万多块钱管理费,商品的安全应该有所保证。至于说赔多少,我们也了解过,过去没出过这种事,也没个标准,但就我个人来说,10万块钱的货,至少应赔我5万块钱吧。”

  张容告诉记者,目前,商户代表正在和有关部门协商,究竟赔不赔?谁来赔?赔多少?还不知道。

  房子漏雨淋坏东西找谁

  66岁的鲁大妈,住在北京市前门大栅栏的一条胡同里,她的房子看上去老旧得很,房顶一侧盖着块苫布。鲁大妈说,苫布是下雨那天房管局来人盖上的,因为当时房顶漏雨……

  鲁大妈的儿子说,“我们住的是‘公房’,每月要向房管局交房租,房子坏了都是房管局来修。说实话,这次漏雨造成的损失不大,只是淋坏了几本书,电视机好像进了水,但晾了一天后打开照样看。但是我有个问题,如果真是房子漏雨淋坏了东西造成大的损失,我们找谁?找房管局赔行吗?”

  鲁大妈拽了儿子一把,呵斥道,“别说这得罪人的话,淋坏东西算你倒霉!”

  没保险就没人赔啦

  7月14日天近午时,位于北京紫竹院的首汽第三修理厂接待大厅里,仍不见冷清。当记者问一位营业员,这两天送修的车什么毛病最多时,小伙子呵呵地笑了:“那还用问,泡的多呗———”

  这位营业员告诉记者,从暴雨过后的第二天开始,被雨水浸泡出了故障送来修理的车接连不断。修理所需的费用,一般说来,低档车要几千元,中档车一万元左右,高档车两三万元……

  说话间,一位戴眼镜的中年人走过来,对营业员说:“师傅,结账。”趁着营业员算账的机会,记者问那中年人:“你开的什么车?出什么毛病了?”

  这位姓曹的中年人回答很干脆:“桑塔纳,泡了。下暴雨那天堵在莲花桥下面了,车跟船似的,四个轱辘都离地了。”

  营业员将账单打了出来,曹先生要付修理费六千一百多元。

  “你的车上保险了吗?”记者问。

  “咳,别提了,这车是三倒腾两倒腾转手买来的,前边的车主没上保险,我也就没上。我想,哪儿那么多倒霉事会让我赶上!这回真赶上了。问题是,这车该交的费呀税呀咱都交了,你市政就修这样的路?你们是怎么设计的?就没想过下大雨会积水?我觉得,市政应该赔偿我的损失。我昨天看一张报纸上说,下暴雨那天,掉进西翠路上那个大坑里的桑塔纳车主,找市政要求赔偿,市政工程管理处已经答应,负责这辆车车保以外的一切修理费。我没保险就没人赔啦?我把修路的钱都给你们了,出了问题,你们当然要负责!”不可抗力损失原则自担政府赔偿要看缺陷认定

  本报记者 孟绍群

  “不幸事件只能落到被击中者头上”

  “罗马法上有句话:不幸事件只能落到被击中者头上。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害,你谁也找不着,只有自己承受。”7月14日,损害赔偿问题专家、中国人民大学的杨立新教授这样回答了记者“暴雨之后的损失谁赔”的提问。

  杨立新教授认为,规避风险的办法一是上保险,但保险合同一定要约定清楚不可抗力的情况,否则理赔时难免扯皮。

  第二种方法是健全灾害性天气预警机制,这需要政府投入更多的财力和精力。

  “要政府赔偿的说法不是一点道理没有,值得研究”

  有人说,汽车上路交了养路费,而且我们每个人都是纳税人,政府有义务提供一条安全的适宜通行的道路。现在被淹的车辆属于在正常行驶的途中突遭水淹,进而导致发动机进水,罪魁祸首是城市排水系统存在缺陷,所以说,政府应该赔偿损失。杨立新教授认为,这种说法虽有一定道理但还值得研究。

  他拿筑河堤打了个比方:设计时是50年一遇,却遇到了100年一遇的洪水,冲垮了河堤,淹死了人,“能追究修河堤的人的责任吗?还说不准。”

  杨教授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第二款规定:前款第(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前几年重庆綦江彩虹桥倒塌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彩虹桥是人工构筑物,它有缺陷,一下子塌了,砸死人政府要赔。汽车被淹和这个道理是一样的,但这里面有自然的原因,又有管理缺陷和设计缺陷的原因,假如要赔偿的话,我觉得政府应该负部分责任。”

  “被淹车主应该尝试打一下要求政府赔偿的官司”

  杨教授认为,虽然责任的划分非常难,“但是被淹汽车的车主要求政府赔偿损失的官司可以打一下试试”,法律依据就是前面说的那个司法解释,法官应该综合考虑。责任承担人是公路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也就是市政部门将会成为被告。

  北京尚公律师事务所刘结律师认为,这种官司非常难打,车主将面对举证困难的难题。根据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车主可能得到“适当补偿”,但这种补偿很低,与他的实际损失和打官司投入的精力不成正比。

  “赔偿的关键在于设计缺陷或是管理缺陷的认定”

  杨教授认为,暴雨之后的损失怎么赔,关键在于“设计缺陷或管理缺陷的认定”。

  淹车事件中,如果能认定政府在道路的设计和管理上有缺陷,就可以赔偿,如果不能认定,就不赔偿。

  北京天外天小商品市场货物被淹一事中,如果房子建筑确实有问题,比如没有防水设计、建在地势低洼的地方,而且要看建房者当时能否预料到,能预料到就有缺陷,建房者应该赔偿货主的损失;无法预料到就没有缺陷,损失由货主自己承担。

  至于一些公共设施,比如电线杆因大雨倒了砸死人,谁来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要看管理上有没有缺陷。比如:有证据表明下雨前电线杆就倾斜了,但无人过问,下雨时倒了砸死人,电线杆的管理者就有过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又比如,突然刮龙卷风,把好好的电线杆拔起来了,砸死人,管理者就没有责任。

  总之,赔与不赔一看自然灾害达到什么程度,二看造成损害的物的所有人有没有过错,有过错赔,没过错不赔,过错指设置缺陷和管理缺陷。政府埋单别喊冤

  本报记者 陈晓英

  据报道,上周六的暴雨达到自然灾害的级别。那么这次灾害给民众带来的损失应该由谁来赔偿?这些受损民众是不是只能自认倒霉了?本报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专家们各自亮明了观点。

  政府要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

  中国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杜钢建认为,在现代法制社会,政府对各类自然灾害有预测和防范的责任。灾害管理属于社会的基本职能。自然灾害的发生只要人为因素存在,有关政府机关及其他主体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可以预见的灾害而没有采取足够有效的预防措施的,人为因素就已存在。此类灾害就属于“人祸”而非“天灾”。在有人为因素存在的灾害中,国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赔偿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韩大元也认为,不管是赔偿责任还是补偿责任,政府一定要承担起来。从纳税人角度出发,我纳了税,就有权享受公共设施的安全和便利。政府有义务维护公共设施的安全,对公共设施进行妥善的修缮保护。如果因为政府的行政不作为,该履行的义务没有履行,或履行义务不到位,造成对民众权利的侵害,民众可以要求赔偿;如果政府采取的各项措施已经尽了最大努力,本身又是合法性行为,但客观上已经造成人身和财产的损失,政府这时承担的就是补偿责任了。

  赔偿要找具体部门

  韩大元教授认为,赔偿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政府主动拿出一个统一的赔偿或补偿标准与受损者协商;二是民众可以提起个人诉讼或团体诉讼,团体诉讼效果可能会更好些。提起诉讼有三个条件:一是客观上发生的损害,二是损害和不作为之间有客观必然的联系,三是利益的关系人。

  在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时,必须找相应的、具体的管理部门,比如莲花桥下被淹坏汽车的车主,可以找道路管理等部门;被淹的地下商场受损商户,可以找市政或城建等部门;被公共设施如电线杆砸伤的民众,可以找相关的电信部门。政府的责任是各个部门具体责任的组合,即使它能拿出免责的规范性文件,也得看文件本身有无不合理不合法的地方。

  该谁赔就由谁赔

  韩教授强调:反思,不能停留在道义上的反思。政府既然是依法行政的政府,就要查清是哪个部门没有很好地履行义务而造成损害,到时该由谁承担就由谁承担,该怎么承担就怎么承担。

  人大应该站出来监督

  韩教授认为,政府不能拿“十几年罕见”这种话来搪塞,政府有义务保证民众的安全。如果政府没有承担应该承担的责任,人大应该站出来监督,要求政府对民众有个合理的解释。民众有知情权和了解权,有权利知道排水系统是什么时候建的,排水能力、技术和投入、今后怎么办等问题。

  建议把此类赔偿纳入国家赔偿法

  杜教授认为公共设施设置和管理的欠缺可以是因违法行使职权而发生。对于因违法行使职权而发生欠缺造成的损害,理应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为确保受害人得到有效的赔偿,建议尽快修改国家赔偿法或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以表明违法行使职权致使公共设施的设置管理发生欠缺而造成损害的,应当纳入国家赔偿范围。

  韩教授也赞成扩大国家赔偿法的赔偿范围,但这一切还有待国家财政经济能力的提高。

  无过错责任原则可不可行

  杜教授提出一个大胆的想法:在追究国家责任时,不仅要追究因过错(故意或过失)发生的责任,而且还要坚持“无过错责任原则”,追究在一定条件下即使行为人无过错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他认为,现代法制国家在灾害管理方面普遍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日本和韩国等国家,对于公共设施对民众所造成的损害,不论其设置管理者是否尽到相当义务,国家或公共团体都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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