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新京报:谁有权决定小区绿地的最终命运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5日11:51 新京报

  作者:王海

  从《新京报》上看到翠堤春晓小区的业主将自己与树捆绑在一起保护绿地的行动,笔者为业主们的做法感到高兴。

  作为业主,先要清楚自己所购买的商品房不仅仅是屋内的使用面积,还有整个小区
休闲游戏一网打尽 工作與生活如何大不同
中国报刊广告推介年会 财富之旅诚邀商户加盟
的土地使用权和小区地面上的所有附着物(矿产归国有)。小区红线之内都是业主的私有财产,一部分属于专有财产,就是业主的房产证上记载的户门内的部分;另一部分是红线之内户门之外的,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分别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这表明,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的同时,共有财产已同时转移给了新业主。

  小区的共有财产主要包括绿地、道路、路灯、地下(上)线路和管道、停车场(库)等配套设施,还包括购房人交纳的2%的房屋维修基金和小区共有财产的收益。这些配套设施等共有财产是主体建筑的附属品,是政府规划的强制配套,不能出售,归全体业主所有,产生的收益按住宅面积比率分摊。像翠堤春晓小区遇到的情况,绿地是全体业主的,有关部门允许开发商在上面盖房是不对的。业主们不仅可以通过自绑于树上的方式维权,更可以通过对有关部门的诉讼维权。另外,共有财产不能出售,也不能由谁长期占用。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加强小区物业管理的法规精神,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应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具体管理,也就是说,只有业主委员会才有对小区共有财产包括绿地最终命运的处置权。

  


评论】【推荐】【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热 点 专 题
重庆井喷事故公审
2003年审计报告
部分省市陈化粮调查
伊武装绑架菲律宾人质
长春人质事件
解读顺驰地产扩张之谜
惠特尼休斯顿北京个唱
美洲杯激战 亚洲杯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发表评论:  匿名发表  新浪会员代号:   密码: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