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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实习期驾驶员车辆将挂统一实习标志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5日12:17 武汉晚报

  本报讯 (记者 钟楠 通讯员 谢先国 宋筱清 实习生 姜创庭) 昨从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自下月起,我省所有实习期内驾驶员应在其所驾车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据悉,该标志是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发布的统一式样,由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监制,采用防水、防晒反光材料制作,且可磁吸式随意贴,实习驾驶员在驾车时,应将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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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贴在车身尾部的醒目位置,收车后可取下。

  据介绍,其他车辆驾驶人看到此标志后,可预先采取避让措施,以取得其他车辆驾驶人、行人以及交警的理解与关照,防止交通事故。

  实习驾驶人在操作不当时,交通警察看到“实习标志”后,可及时帮助实习驾驶人纠正违章,使其规范驾驶,保证行车安全。驾驶员实习期满后自行停止使用该标志。

  省交警总队负责人称,实施此办法是为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要求,我省实施此办法在国内尚属首例。

  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22条: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为6年,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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