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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要“百事”公开道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5日14:10 巷报

  《新买的“美年达”内有黑物》追踪报道

  针对“美年达”内有异物问题,广大读者一致要求百事公司尽快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

  巷报记者 婷婷/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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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

  7月9日,本报刊发《新买的“美年达”内有黑物》的报道,引起了消费者的广泛关注。连日来,不少读者打进热线发表自己的看法,读者们一致要求长春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事公司”)尽快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读者还针对此事提出疑问:同类的事情,如果发生在美国,百事公司会怎么做?

  读者——“百事”不应“厂大欺客”

  凌先生:此事若是在日本该商品不再生产

  凌先生打进热线说,日本的消费者对食品的安全性很敏感。只要某种食品出现问题在媒体上被报道过,超市和百货商店就会立即撤下这些商品,消费者对其也会敬而远之。

  如在日本,这样的厂家不但会被投诉,而且再也没有机会生产这种食品了。而当中国的针织品出口到美国,如果发现抽丝现象,美国就可以使中国的生产厂家倒闭,为什么总部在美国的“美年达”在中国出现问题就要如此草率解决呢?

  胡先生:百事公司应积极面对

  胡先生打进热线提出,为了品牌的信誉,百事公司应采取积极的态度处理此事。如果怀疑该“美年达”中的异物是人为造成,可以通过鉴定消除影响。

  如果真是产品质量问题,应尽快查找源头,检验该异物是否对人身有害,如有害则应立即对同批产品进行检验,因为很可能不仅仅是一瓶的问题。

  段女士:知错改能谅解

  市民段女士表示,这应该是百事公司进行危机公关的时机,不管产品是否真的有问题,“百事”都应采取积极的态度进行处理,给消费者一个交代。按照中国人的消费观念,“知错就改”还是能得到谅解的,“百事”不应“厂大欺客”。

  消费者——要求“百事”公开致歉

  昨日,李先生再次来到本报表示,又一周过去了,对他购买的“美年达”内有黑物一事,百事公司仍没给出合理的解释。他表示,百事公司的处理态度,使他改变了事发时对百事公司提出的处理要求。现在,他对百事公司提出几点新的要求:第一,登报公开致歉;第二,“美年达”中的异物是怎么进到瓶中的,到底是哪个环节出现的问题,百事公司要以公开的形式作出解释说明;第三,要求百事公司给出合理说法,还消费者一个公道;第四,如果问题解决不了,他会诉诸法律。

  百事公司——按当地法律法规处理

  7月10日,根据读者提问,记者曾致电百事公司,该公司市场部经理任东波在知道记者身份后,表示不再接受记者采访,便立即挂断了电话。

  昨日,百事公司品控部主任刘旭东来本报说明情况。他表示,根据《消法》的相关规定是“一赔一”,也就是说,出现这种事情,正常消费者只需和超市沟通调换一下就完事了,百事公司之所以提出“以一赔三”,主要是从安抚消费者心理的角度考虑,这种处理方式已充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至于问题出现的原因,由于他没有看到具体的产品,不能回答,但可以肯定不是飞虫。他表示,事发后公司对整个“美年达”生产环节进行了监控,并没有发现哪个环节出问题,他说,2.5升胶瓶“美年达”的产量并不大,另外,百事公司所有胶瓶都使用一次性的,问题也不应出在瓶上。

  刘旭东表示,他们现在的处理方案仍然是“以一赔三”。关于读者提出的:如果事发美国,“百事”应该怎样做?刘旭东表示这个不太清楚,他个人认为应该按当地法律法规来处理。

  消协——《消法》未规定“以一赔三”

  长春市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李绍和表示,此类事情,《消法》中并没有规定“以一赔三”了事。

  如消费者觉得“美年达”有质量问题,需经过鉴定,由相关管理部门确定产品是否对人体有害,如有害则向厂家提出改进意见,并向有关部门提出举报。

  记者随后在《消法》的相关条款中了解到:“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律师——“百事”应给出解释

  吉林正闻律师事务所惠大为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消法》第八条、第十八条及第十九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百事公司就异物如何进入饮料瓶中给出说法。但百事公司是否向消费者公开致歉应是双方协商或者法院判决的结果。

  吉林华信律师事务所的潘殿林律师认为,发生此类事情,消费者有权要求厂家在问题相关的范围内进行说明解释,澄清事实。

  根据《民法通则》与《消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厂家对异物进行鉴定,给出答复。而鉴定方应是生产厂家,因为厂家有义务对消费者提出的质量问题进行解释,消费者如不诉诸法律,则不需要举证。

  新闻回放

  7月7日,长春市民李玉国拿着一瓶内含黑色异物的2.5升装胶瓶“美年达”来到本报。据他介绍,6月中旬,他在位于长春市通安小区1号楼的某超市购买了3瓶2.5升的饮料,一瓶“百事”、两瓶“美年达”,喝过两瓶后,李的女儿在准备开启剩下的一瓶“美年达”时发现瓶内有一个类似小飞虫样的黑色异物。李先生认为,百事公司应就此事进行调查,就异物如何进入瓶中给消费者一个解释,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长春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在处理此事时态度坚决:根据《消法》的相关规定“以一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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