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经纬网7月15日讯:据新华网报道,记者14日从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为保障企业退休、退职等人员基本生活,经北京市政府批准,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已下发《关于北京市2004年调整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对企业基本养老金进行了调整。
《通知》中规定,在2003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包括:
原行业统筹移交北京市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原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批准成建制转为企业的退休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自2004年7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具体调整的尺度为:针对退休人员、退职人员、占地农转工人员、原临时工养老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15元;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的,按其缴费年限每满1年(按满年计算)增加1.5元。同时,本次调整前低于2003年统筹范围内平均养老金水平(885元/月)的退休人员,按上述调整的基础上,再按下述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元;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满3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上述人员,增加后的基本养老金不超过调整后的统筹范围内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955元/月)。对办理退养并按月领取退养费的人员,通知中明确规定,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退养费30元;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退养费40元。
另外,通知中还对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新中国成立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高级专家等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标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来源:华夏经纬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