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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柴人”引发跨国侵权官司闪客“小小”较量大耐克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6日00:30 华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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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朱玉文黄海霞报道昨天下午1点30分,闪客“小小”(朱志强)状告耐克公司侵权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是我国首例国际大公司侵犯闪客的纠纷案。新浪作为耐克公司的广告发布人也被扯进了官司,同时被告的还有广告经营人——北京元太世纪广告公司,以及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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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10月,耐克公司在电视媒体上相继推出一则“Stickman”(又名“创意小子”)的广告。闪客“小小”认为,这则广告中的主角“Stickman”的形象是抄袭自己“火柴人”的创作,因而将耐克公司告上法庭。此前,双方对各自形象的创作都有自己的解释。“小小”认为,“火柴人”的形象源于其早年创作,早已深入人心并已完成商标注册,这一创作的运用可带来可观的效益。耐克一方则表明其所涉及的广告形象“Stickman”由耐克及其广告代理公司原创,类似的形象在日常生活中早已多见,例如人行道指示灯里表示“停”和“行”的小人等。“小小”的代理律师王惠红不认同这样的观点:“‘火柴人’形象是一种动态的立体的创作,已被多数网友认可,而耐克‘Stickman’在广告中的形象存在雷同,其影响构成对‘小小’创作的侵权。”

  昨天,闪客“小小”本人未现身法庭,而由他的两位律师代为诉讼。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围绕“小小”是否拥有“火柴人”的著作权展开,耐克公司称,原告诉请版权侵权的权利基础“黑棍小人”(即火柴人)形象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所要求的独创性,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耐克公司的代理人在庭审中宣称,涉案的争议设计品是耐克公司花钱委托专业的广告公司Wieden&Kennedy独立制作的,而且广告运用的是一种平常的、通用的线条小人形象,因此,该线条小人广告的设计完全是耐克公司的独特设计。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闪客“小小”的代理人以耐克公司广告是委托Wieden&Kennedy公司设计制作为由申请将Wieden&Kennedy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而耐克公司代理人当庭明确表示因Stickman形象发生在中国的一切法律责任由耐克公司承担。

  合议庭在休庭5分钟针对此问题进行合议后,宣布驳回原告的请求,理由为依据耐克公司和Wieden&Kennedy的版权代理协议,广告的所有权利都归耐克公司,而且该广告公司是耐克公司在美国的广告经营者,和被诉侵权行为没有直接关系,是否将Wieden&Kennedy公司列为被告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且耐克公司已经同意承担全部责任。

  本案将择日继续审理。原作者:来 源: 华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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