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跨届”决策应交人大通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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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6日01:38 京华时报 | |||||||||
作者: 蒋正之来源: 摘编自《燕赵都市报》7月14日 文/ 政府组织具有延续性。上一届政府所签下的协议,下一届政府也有履行的义务。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协议内容的决策是谁作出的?如果上届政府所签的协议是人大的决策,那么下届政府当然应该执行。但如果决策是上届政府作出的,并没有经过人大的批准,甚至人大是反对的,那么下届政府是听人大的还是听上届政府的?如果上届政府的决策是错误的,招
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的最高权力机关。在任何一个地区,人大的权威不仅是至高无上的,而且是“稳定”的。相对而言,政府则是“流动”的。作为被人大赋予了行政权力的政府,当然应该具有日常的决策权,但为了保证政府的决策最大程度地接近人民的意志,政府应该将一些重大事项交由人大来决策。这一点,可以说是民主国家的通例。比如,三峡工程的上马,国务院是提交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 从那位官员的解释看,福州市政府当初作出决策时对“发展的前景”本来就没有把握,之所以要签为期28年的协议,只是解自己的燃眉之急———先把钱弄到手再说,以后的事儿,我才不管呢———这实际上是拿政府的信誉赌博,对一个地方的长远发展非常不利。 所以,我觉得,凡是“跨届”的立项都应由人大决策,或者政府决策后交人大审议通过。上届政府没有权力要求下届政府怎么做,如果上届政府想让下届政府继续执行以前的决策,那就必须得到人大的认可。像上届福州市政府那样,自己的任期不过5年,却签下了长达28年的协议,其实是政府决策权的“透支”。 领导一换,决策就变。近年来,因政府换届导致地方发展方向摇摆不定的现象,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要解决这个问题,根本的办法就是要求政府把重大事项决策权以及“跨届”项目的决策权交给人大。这不仅可以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延续性,而且可以最大程度地避免决策失误,杜绝形象工程或政绩工程,同时还有利于维护政府的信誉,减少“孙子不认爷爷账”之类事情的发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