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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振华家属提出索赔 事故另一方称有信心打赢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6日02:45 燕赵都市报

  新闻提示:5月11日23时20分,牛振华驾驶一辆奔驰牌小轿车,在北京西直门外大街主路白石桥下由西向东行驶时,车头与车号为冀T12780的重型箱式货车相撞,小车严重损坏,牛振华当场死于车内。警方提取牛振华血液显示,其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05毫克,按照《北京市地方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值与检验标准》关于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100毫克以上为醉酒的规定,警方认为牛振华系酒后驾车。而相撞的大货车司机闫国林经测试无酒精反应。后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认定,“牛振华负主要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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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闫国林负次要责任”。7月12日,牛振华的全家人起诉,要求当日车祸的另一方车主及司机赔偿支付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26万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受理了此案。据了解,冀T12780货车的车主是我省武邑县赵桥镇白吕义村的刘世龙。

  昨日晚,记者在武邑县赵桥镇白吕义村见到了牛振华醉酒超速追尾致死交通事故一案的另一方——车主刘世龙的父亲,今年63岁的刘来波。刘来波气愤地说,出事后,他一直前前后后地处理此事,目前他还没有收到起诉状副本,只是从炒得沸沸扬扬的媒体上得知牛振华的家属已于7月12日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起诉,要求索赔各种损失费26万元。

  现场触目惊心

  刘来波向记者叙述事故现场时说,司机闫国林告诉他,他驾驶的大车由西向东正常行驶时,忽听后面有响声,以为是爆胎了,停车一看,车尾被撞坏了。闫国林向后一看,20米左右处一辆小车正向后倒行,才知出了车祸,是小车追尾,走近一看发现小车内的司机面部有血,立即向事故处报警:“有人驾车追尾,造成车祸。”5分钟后,北京电视台的两名记者赶到,对现场进行了全方位录像,随即交警部门赶到,也进行了现场拍照、测量。他们大货车的两名司机和车主以及交警、记者都看到小车司机没有系安全带,追尾时小车在路面没有刹车痕迹,直接撞上大车尾部。过路的司机都说,“这辆大奔开得够快的”。

  异议:质疑事故认定书

  记者在《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交通事故认定书》看到这样的记录———

  “交通事故基本事实:2004年5月11日23时20分,在海淀区西外大街白石桥下西向东,牛振华醉酒后驾驶车号为京CF8740的小轿车由西向东行驶时,其车左前部与同方向同车道在前行驶的闫国林驾驶的车号为冀T12780重型箱式货车左后部接触,造成牛振华死亡,两车损坏。”

  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牛振华酒精检测结果为205.0mg/dl,属于醉酒驾车;西外大街西向东方向限速为70公里/小时,牛振华驾驶的小轿车车速经鉴定为85—101公里/小时。”“闫国林驾驶的重型箱式货车核定载质量为16610千克,经对该车装载情况进行检测为29100千克;经检验该车后部无防护装置(后防护木杠),并对该车左后尾灯丝状态做了鉴定;经对重型箱式货车车速进行鉴定,结果为34—40公里/小时。闫国林驾驶车号冀T12780外埠车辆进入五环路以外,京良路西向东方向,芦求路口设有‘五环路(不含)以内道路,6时至24时,禁止外省市货运机动车通行’的标志。”

  当事人责任:“牛振华负主要责任,闫国林负次要责任。”

  刘来波说,牛振华属于醉酒超速驾车追尾,按有关规定应负全部责任。他家的解放牌重型箱式货车在去年8月份购买时有出厂合格证,没有后部防护装置(后防护杠),并经衡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检验合格。在运营近一年的过程中,任何执法部门也没有对此车没有后护杠提出异议。至于超载、非规定时间进入五环路,与牛振华的追尾死亡没有因果关系,根据《道路事故处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刘来波认为,也就是说交通事故认定书所列举的货车司机应负责任的原因是不成立的。

  宣读责任认定前,牛振华的家属申请了不公开宣读。不公开宣读责任认定后,牛振华家属建议交警调解。因为他们对事故责任认定书表示异议,所以不同意调解,就在送达回执上签上了“不同意交警调解,交法院解决”。

  索赔:26万元有点离谱

  刘来波讲,他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衡水分公司了解到,鉴定他家的车辆损害为5000多元,牛振华的奔驰560修理购件费为24万元,牛振华的家属一直没向保险部门提供出购车发票,车辆大架号显示牛振华车辆为1990年产的进口车。根据有关折旧规定,牛振华的车折旧到2004年,现实价也就是5—10万元。据有关规定,修理价大于现实价的,按现实价进行赔偿。

  刘来波说,他家的车是借了亲戚朋友的8万多块钱,贷了近20万元买的。况且牛振华的家属也知道他的车是贷款买的,也知道他们一家都是土里刨食的老百姓。出了事故后,他们已经损失了4万多元。每次去北京处理事故不是坐公共汽车就是坐火车,去了住25元一夜的旅店,舍不得吃5元钱一碗的面条,只是吃干馒头、方便面,喝自来水。

  至于这个官司,刘来波说:“牛振华是名人,我们是普普通通的农民,人们都说:‘人家是名人,你是庄稼人,这不是拿鸡蛋碰石头么?!’但是我们相信法律的尊严,相信法官廉洁公正,相信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相信法院会做一个公正的判决。”

  本报驻衡水记者:李海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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