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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传唤作证者也得讲个分寸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6日03:08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余春林

  据7月15日《北京青年报》报道,深圳市自愿为被打方作证的目击证人肖先生,在短短的几天内竟被当地警方传唤7次,其中3次是在晚上,还有一次从深夜12点到清晨6点,以至于后来他不胜其烦,干脆离开了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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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目击证人,配合警方的工作本是应该,也是他的责任与义务,何况又是自愿作证。但尽管如此,是不是就意味着警方可以不分白天黑夜要传就传,乃至对自愿作证的目击证人连番“轰炸”呢?固然,如当地一位派出所负责人所说的那样,民警传唤目击证人或当事人都是其职责所在,不管白天还是黑夜传唤,他们也都是依照法律程序去做的,而多次传唤只是因发现了新情况、新线索,前面的笔录不完善。可这样的解释,如传唤两三次尚可理解,而在短短几天之内竟传唤证人7次之多,而且一搞就是通宵。纵使是依法进行的,咱不说这样做有故意刁难之嫌,也至少说明了某些民警工作水平的低下与工作态度的不认真。

  不断地被传唤,作为普通人,恐怕精神再好,自愿作证的决心再大,也会精疲力竭,从而丧失作证的勇气与能力,乃至产生抵触心理。警方依法传唤没错,但是也得尊重被传唤人的合法权利。车轮战术般的传唤不仅仅是不尊重被传唤人的权利,更将造成涉及司法公正的危害,如前面提到的肖先生最后只得离开深圳,但我们不忍去指责他在逃避责任———谁能付出这巨大的时间与精力而被警察一遍遍地、甚至通宵达旦地询问?没有了目击者的作证,显然对于受害方是不利的,事情得到公正解决的希望也许就会变得很渺茫。当然,这也许正是某些别有用心者所期望的。

  目击者作证,虽然是一种法律责任与义务,但是依然需要警方的鼓励与尊重。如果一作证,就要被不分白天黑夜地传唤,那么以后谁还敢自愿站出来为人作证呢?为此我们有必要出台措施,一方面慎防某些执法人员因态度不严谨、水平低下而伤害证人的良好意愿,另一方面更要注意个别执法人员以烦琐的传唤有意损害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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