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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查获80吨陈化粮 已有部分流入市场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6日03:35 东方网

昨日上午11时,记者来到轮渡码头,看到在长约40米的一条大货船上,大半个甲板上堆满了一袋袋陈化粮,这些陈化粮用白色纤维袋包装,纤维袋表面没有任何字迹。执法人员打开一袋陈化粮,呈现在眼前的是黄色、颗粒不全、还散发着阵阵霉味的大米。一张黄色小条插在大米中,上面标注着:饲料专用,净重40kg;厂名:洪湖浪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厂址:洪湖市沿河西路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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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就是这种被标明为饲料专用的陈化粮,竟被黑心商贩当作口粮来卖。据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围观者透露,商贩们大白天就在码头出售这种大米,已经卖了三四天,幸亏工商部门发现得早,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据开福区工商分局的有关负责人介绍,前日,开福区执法人员在市场巡逻检查当中,发现一艘货船上堆满了大米,一妇女坐在船上卖米,售价低至0.8元。“什么米卖得如此低价?”纳闷的执法人员随即上船查看。执法人员先是发现这批大米包装不规范,别的船上的米袋上都有米名、厂名、厂址,可这条船上的米袋上什么都没有。再看袋里面的大米又黄又碎,加上那张写着饲料专用的纸条,执法人员怀疑这就是陈化粮,立即要求该妇女停止出售,并对该妇女进行了询问。

据了解,该妇女名叫杨树纯。其与丈夫在湖南省粮食批发市场一门店经营大米,从去年开始就做起了从湖北购进这种大米的生意。平日里都是杨树纯在店面上销售货物,出外联系大米货源则由丈夫负责。这批陈化粮从湖北洪湖水运来长,共80吨,是由陈化粮加工的陈化米。目前已销部分大多销往米粉加工企业、民工工地等处。

按照相关规定,饲料用粮只是饲料生产加工过程中的一个中间产品,不是最终产品,如发现陈化粮加工成饲料用粮后体育场给饲养场和饲养农户的,工商部门可按照倒卖陈化粮定性处理。由此,执法人员认定这属典型的陈化粮加工的陈化米。

立即追查陈化粮

长沙市工商局的副局长朱国辉表示,立即对船上的陈化粮进行就地封存。如果查实杨树纯的行为构成了刑事处罚,工商局会将其移交司法部门。另外,工商局将追查那部分流入到市场的陈化粮,接下来的工作将会对全市的粮食进行彻底的排查、发现违规的立即排查、收缴、封存。

同时,工商部门提醒广大市民,市民买米时要选择大型超市、粮油专卖等正规销售点,而且购买时可以先看米的外形是否饱满,形状饱满不碎的多为新米。另外,新米的颜色为珍珠白色,没有异味,用手使劲搓还会有油。在购买大米时不要贪图便宜,通常大米的价钱大概在1.5元/斤左右,低于1.2元以下的大米最好不要购买。同时,工商部门希望市民凡发现一些来历不明、很黄、很碎的米,应积极向工商部门投诉举报,投诉电话12315或者0731-5450237。

陈化粮可致癌

据执法人员介绍,陈化粮说得通俗点就是坏米,有的坏米是因为放置时间过长变质了,有的坏米则是因为米被雨水浇了,没有及时晾干发霉变质。这种米的价格一般每斤都要低于1元钱。陈化粮就是指已经陈化或变质,不宜直接作为口粮的粮食。

按照国家五部委的《陈化粮处理若干规定》的要求,陈化粮因黄曲霉菌超标,国家严令其不能直接作为口粮进行销售的。只能通过拍卖的方式向有特定资格的饲料加工和酒精企业定向销售,而黄曲霉菌产生的黄曲霉素是目前发现的最强的化学致癌物,尤其可以导致肝癌,其致癌性比化学物品致癌物亚硝胺类强75倍,其致癌所需时间最短为24周。

 民工坦言知道陈化米

就在记者采访的时,在旁的一位中年汉子称,他以前做事的工地上就是吃的这种米,这种米口感很差、吃的时候有一股霉味,可当记者问及他所在的工地是哪里时,他却缄口不语。记者随后在沿江大道的一个建筑工地与几位民工闲聊。据了解,这些民工在每天吃饭的时候,都发现了他们吃的米饭没有家里的香,有的甚至还有霉味。一位来自望城的民工说:“每天能定时吃饭,到时能够定时发工资,我们就满足了。我们也知道老板给我们买的米都是便宜的,但只要吃不出毛病就行啦。在外面做事,肯定比不上家里。”这位民工如是说。

作为城市建设生力军的民工,本应得到更多的关心。但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这些民工对吃的好与坏根本都不在乎,他们已经成为了最能容忍的一个社会群体。

链接:

陈化粮购买资格需认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和第四十五条中规定:

粮食储存企业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在出库前应当经过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凡已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严禁流入口粮市场。

陈化粮购买资格由省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

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倒卖的粮食,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20%以下的罚款,有陈化粮购买资格的,取消陈化粮购买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对陈化粮处理的有关规定

《陈化粮处理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

陈化粮处理实行定向销售,并严格身定陈化粮的购买资格。由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级工商部门组织陈化粮定向销售,并选择一些规模较大、生产运营正常、信誉较好的酒精和饲料企业授予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书(注明生产规模、年消化粮食能力、生产运营状况,以及购买陈化粮的记录栏),同时通知企业所在地的国家税务部门。企业凭资格认定书可参与本省(区、市)或跨地区陈化粮购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部门负责对企业的日常监管,被认定企业要与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签订责任书,承诺严格遵守陈化粮处理的各项规定,保证做到所购陈化粮只限于本企业生产自用、不转让、不倒卖。如出现企业倒卖陈化粮的情况,立即取消企业今后购买陈化粮资格,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属于认定资格有误的,要追究认定部门的责任。

 
 
 
作者:选稿:朱永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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