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要为农民工办养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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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6日06:06 华商网-华商报 | |||||||||
本报讯(记者 文心 通讯员 杨川)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劳务输出工作,近日,我省出台了七个配套文件,其中,《关于农村劳务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企业要为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农民合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 这七个配套文件包括:《关于农村劳务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陕西省劳务输出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试行办法》、《陕西省驻外劳务办事处管理试行
在省劳动保障厅制定的《关于农村劳务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各类企业使用原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且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农民合同工,及原已在外省或我省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且保留个人账户的农村劳务人员,可以按照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劳务人员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保留个人账户并按规定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按规定接续和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也可根据本人申请,将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凡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养老保险。此外,农村劳务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15年以上的,按照规定每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不到15年的,其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据了解,劳务输出工作已经成为我省县域经济新的产业和增长点。上半年,我省劳务输出人员已经突破了200万人次,其中省外和境外输出占到总数的2/3,广东、北京、上海、江苏、山东、新疆、浙江等地区成为我省务工人员的主要输入地。机械加工、电子装配、服装加工、建筑及餐饮服务行业的劳动力需求量排在前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