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规定”打造“透明政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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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6日07:18 荆楚网-湖北日报 | |||||||||
荆楚网湖北日报见习记者刘娜 正在发生的变革 6月16日凌晨,阳新一铜矿发生特大透水事故。中午,省领导俞正声、罗清泉等赶赴现场指导和部署救援工作。17日下午,阳新县举行情况通报会,20多家新闻媒体记者参会。事故
6月30日,武汉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正式启动,首席新闻发言人——现任武汉市政府副秘书长吴勇在公众面前亮相。今后,他将承担或协调每月一到两次政府重大信息发布、回答记者提问等方面的工作。吴勇表示,将“尽我所能,客观准确”地发布政府信息,不会简单地用“无可奉告”应付记者。 6月5日下午,《楚天金报》组织的第21期“社区对话”在汉阳区五里墩街展开。汉阳区10个职能部门的“一把手”在区委副书记刘汉珍等带领下,接受30多位居民代表的“考问”。中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的一位副秘书长来汉调研“社区对话”时认为,“社区对话”首先是党和政府路线方针政策的“扬声器”,干部面对面地向群众解释政策,发布信息,比一般的宣传方式更有效。 6月29日,湖北省教育厅公布了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教育行政信息目录》;武汉市教育局在其网站上上传了《信息公开申请表》,供公民申请公开所需信息时使用。 这些正在发生的变革就是我省打造“透明政府”的事例。7月1日起,《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正式施行,信息公开开始在我省走向制度化。 知情:从公民权利到政府义务 《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第一条是“增加行政活动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自由,第41条规定了公民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的权利,这都确认了公民的表达自由。上海社科院新闻研究所研究员魏永征认为,获取信息是表达的前提,宪法的这两条规定,间接承认了公民享有知情权。 目前,在我国,知情权还只是一种概念和提法,尚未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加以保护。公民认为自己当然享有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却不知如何去主张权利,当知情权受到侵害时,也不能获得有效的法律救济。 7月1日生效的《武汉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中明文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是公开义务人,应当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这就明确了保障公民知情权是政府的义务,公民享有的权利找到了相应的义务人。 从概念中的“权利”到《规定》中的“义务”,这一转变与两个英文单词在我国的流行是分不开的。第一个是WTO,我国加入WTO后,需要更加透明的政府,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背景。第二个是SARS,去年4月2日以后,国务院公布了中国SARS疫情的基本情况,开始每天公布各地新增SARS患者人数。 SARS之后,政府开始意识到公开政府信息的重要意义。今年1月20日,上海市政府在全国率先公布了《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5月1日起正式施行。5月8日,湖北省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草案)》。 政府信息:公开是原则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这是政府在认识上的一个重大转变,也体现了我省打造“透明政府”的决心。“透明政府”理念贯穿于整部规定,五类政府应该主动公开的信息涵盖了政府工作的方方面面。包括政府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信息公开的形式、程序和时限方面的规定也严格遵照便民、及时的原则。如规定政府机关应当设立固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设施,设置公共查阅室或者公共查阅点,方便公众检索和查阅;属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机关应当在信息生成后及时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15日。 信息公开需要成本,这个成本应由政府承担。我省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于有偿或变相有偿提供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违反规定收费,逾期不改的,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政府要对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我省规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的,要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监察部门可以给予行政处分;对伪造、篡改政府信息,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