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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十大看点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6日07:35 每日新报

  奖品赠品也受保护

  过去,消费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受消保办法的保护,今后,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奖品、赠品或者免费服务项目,都列入新条例规范的范畴,新条例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奖品和免费服务等,都要按照正常的商品和服务对待,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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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格权也受保护

  新条例明确指出,经营者应尊重消费者人格,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殴打、当众盘问,不得搜查消费者身体及所携带的物品,不得张贴处罚消费者的店堂告示。

  保护未成年人写进条例

  针对不少群众集中反映的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也应受到消保条例特殊保护的问题,新条例规定,应当符合其年龄、智力特点和特殊需要,不适宜未成年人消费的商品和服务,或者在不适宜未成年人消费的时间,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或者开放。

  退货有了新规定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质量,如果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标准,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该商品的原价格退还货款,不得向消费者收取“折旧费”。新条例还特别指出:遇相同商品价格上涨的,经营者还应当按照价格上涨的幅度,给消费者补偿。

  修理或重做不能收费

  经营者销售有瑕疵但不影响正常使用的商品,要事先明确告知消费者。新条例要求,经营者因提供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而承担修理、重做义务的,应当在约定的修理、重做期限内完成;没有约定期限的,应当在30天内完成。修理或者重做时,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收取费用。

  几大行业“进”了条例

  新条例第25条、第26条,增加了对一些公共服务行业企业的规范,指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等公共服务企业,应当把服务项目、服务规范、收费标准向消费者公开明示,定期征求消费者对经营服务的意见。政府有关部门在拟定价格调整方案时,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公共服务企业不能擅自改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对不是由于消费者的原因造成计量增加的,公共服务企业不能要求消费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此外,从事旅游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擅自增加旅游景点、娱乐、购物等项目,或者提高食宿、交通工具标准的,由经营者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擅自减少合同约定项目或者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退还相应费用。

  从事洗染、摄影、冲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保证服务质量,对有重要价值或纪念意义的特殊物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可以事先达成保价约定,经营者造成保价物品丢失、损坏或者没有达到约定服务质量要求的,应当按照约定的保价价值予以赔偿。

  新销售方式受法规规范

  近年来,电视直销、互联网销售、邮购销售等新的销售方式层出不穷,新条例特新增条款加以规范,要求经营者以这些新方式提供的商品,应当与其广告宣传的外观、性能、质量和用途一致,并要按照承诺的时限提供商品。如果与广告宣传不一致,消费者能在收到商品之日起7天内,有权要求经营者退款或者更换,邮寄费用则由经营者承担。

  婚介首次受规范

  婚姻介绍、职业介绍和房屋买卖租赁,以及出国留学、出国劳务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如今消保条例都要加以规范了。特别是长期以来婚介行业出现的婚托等欺诈问题,新条例首次明确进行规定,要求婚介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要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合法,并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商品房经营者不能有欺诈行为

  新的消保条例把商品房列为规范的一项重要内容,指出商品房经营者不得有下列欺诈消费者的行为:(1)没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或者预售许可证,把房屋作为商品房出售;(2)把已经售出的商品房又销售给其他消费者;(3)销售被依法查封、限制转移的商品房。

  店堂告示也属合同格式条款

  新条例首次把符合合同要约条件的商业广告、通知、店堂告示,列入合同格式条款范围。条例规定,经营者拟订合同格式条款,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与消费者权益有重大关系的合同条款,要事先向消费者提示,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逃避责任和限制消费者权利。消费者如果认为经营者提供的合同格式条款逃避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有权拒绝使用该合同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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