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保护条例九月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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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6日07:35 每日新报 | |||||||||
群众反映集中的商品房销售、旅游、人格权、折旧费等问题写进新条例李海燕 新报讯【记者李海燕】商场给消费者的赠品或免费服务受不受法律的约束?消费者通过电视直销方式购买的商品受不受保护?商品房虚假销售,供水、供电、旅游等行业,消保法规管不管?这一系列问题,新出台的《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都给予了明确的、肯定的“答复”。
昨天,记者从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获悉,经过向社会公示,多次听证会、论证会阶段,经过多次审议修改,广大市民群众热切企盼、密切关注的消保法规宣告出台。这部法规自2004年9月 1日起正式施行, 1996年 5月15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办法》,同时废止。 就新条例的出台,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高绍林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他指出,新条例调整的范围更大了,特别是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都写进了条文规定中。和原《办法》相比,新条例增加了许多适应新形势变化的新内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