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吸烟被罚怀恨在心 竟持刀捅死车间主任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6日08:00 新华网 | |||||||||
被告人陈某因在车间内吸烟被车间主任罚款,怀恨在心,持尖刀将车间主任捅死。日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查明,被告人陈某2003年4月来到天津市静海县蔡公庄某村乐器厂打工。2004年1月9日上午,被告人陈某违反规定在车间内吸烟,被车间主任张某发现。张某告知被告人陈某
次日中午,张某向被告人陈某再次催要罚款,被告人陈某称没有钱,张某当即告知被告人陈某不交罚款就将其开除。为此,被告人陈某对张某怀恨在心,并在车间用砂轮将一把钢锉磨制成尖刀,伺机报复。 当日下15时许,张某找被告人陈某一同到该公司厂长办公室解决此事。厂长支持张某,并让被告人陈某交纳500元人民币罚款,否则将予以辞退。被告人陈某当即表示不干了,随即离开厂长办公室。而后,被告人陈某携带事先准备的尖刀,来到与车间相通的更衣室等候张某。16时许,当张某从更衣室经过时,被告人陈某趁机持尖刀朝张某的胸、腹部猛捅数刀。张某奋力反抗挣脱,并大声呼救,后被他人送往医院抢救,终因失血性休克死亡。陈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工作期间,违反厂规并拒不接受处罚,为泄愤而持刀行凶杀人,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情节和后果均特别严重,应依法予以处罚。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以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负有一定责任,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足,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某的行为给附带民事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应赔偿对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47740余元。(完)(张家民 王祺)(来源:新华网天津频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