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空豆角”尚无价 警察为何急着刑拘人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6日08:44 中国青年报 | |||||||||
北京“天价葡萄案”发生近一年后,哈尔滨市又曝出“天价豆角案”。7月6日,哈尔滨市一窃贼从一个蔬菜大棚里偷摘了两袋看似一般的豆角,卖了110元钱。他没有料到:他进的是哈尔滨市农业科学院蔬菜花卉分院的实验棚,偷的是该院投资数万元、经4年苦心研究培育的“太空豆角”。该窃贼已于7月8日被刑事拘留。据悉,物价部门将于7月12日对被盗豆角进行估价。
“4名民工偷吃天价葡萄”案在历经8个月后终于有了结果。“天价葡萄”的价值,从起初的11220元直落到376元。这一数额表明,4名民工极可能构不成犯罪。 对“太空豆角”案来说,目前面临的难题和“天价葡萄案”一样。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后即被发现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可是对于这个“太空豆角”的窃贼来说,由于其盗窃的豆角价值不定,如果该豆角的价值不够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即窃贼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犯罪,那么对窃贼就只能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而不能对其刑事拘留。所以,警察在未知“太空豆角”的价值之前,就“一厢情愿”地推定“太空豆角”是“天价”,从而将窃贼刑事拘留是不妥当的。对于盗窃犯罪而言,盗窃物品的价值是相当重要的证据,没有盗窃物品价值数额,其实就可以说没有证据可以证实盗窃犯罪,这时按照“无罪推定”的刑事诉讼原则,应当放人,而非“拘留”。 “太空豆角”的价值,是决定这名窃贼罪与非罪的关键证据。当证据并不能证实这名窃贼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时候,公安机关就应当放人或采取拘传、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继续进行侦查。等“太空豆角”的身价有了定论,那时如果这名窃贼的行为构成了犯罪,再追究也不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