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最低工资再“涨”6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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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6日08:59 东方新报 | |||||||||
新报讯(记者李旭林实习生陈清锋)昨日,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正式公布了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6 月30日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按新标准,长沙城区最低月工资从400元增至460元,四县(市)最低月工资标准从38 0元增至420元。同时公布城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5元,四县(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5元。最低工资标准越 来越高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处的负责人介绍说,该标准是以长沙市上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费支出水平、就业状况 与就业人口平均工资增长水平及2004年居民消费品价格水平预测为依据,经市政府研究决
“小时工”至少4.5元/小时 长沙的“小时工”应该高兴了,在去年城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4.5元的基础上,提高到5.5元,而四县(市)小 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5元。劳动保障部门有关人士分析说,“小时工”这种短时关系的雇佣制度也是对社会人力资源的充分 利用,应当作为现行经济制度下的一种补充。同时,“小时工”可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是对劳动法律法规的突破, 也与长沙市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困难单位也不能低于标准的70%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还表示,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出台后,企业支付 给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得低于该标准。确实有困难无法达到此标准的单位,应上报劳动部门,获得批准后,其发放给 职工的工资也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该负责人强调,最低工资标准具有强制性,如果企业支付给提供了正常劳 动的职工工资低于该标准,劳动者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 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发生争议,劳动者可按 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