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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最低工资再“涨”6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6日08:59 东方新报

  新报讯(记者李旭林实习生陈清锋)昨日,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正式公布了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6 月30日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按新标准,长沙城区最低月工资从400元增至460元,四县(市)最低月工资标准从38 0元增至420元。同时公布城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5元,四县(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5元。最低工资标准越 来越高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处的负责人介绍说,该标准是以长沙市上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费支出水平、就业状况 与就业人口平均工资增长水平及2004年居民消费品价格水平预测为依据,经市政府研究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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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与去年相比,城区月最低 工资标准增长60元,四县(市)增长40元。小时工最低标准比去年也增加了1元/小时。该负责人特别指出,在公布的最 低工资标准中有100元(四县市为80元)是作为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支出,不作为发放失业保险金基数。同时,最低工资 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和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及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不包括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 、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不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凡按最低工资标 准领取工资的人员,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按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小时工”至少4.5元/小时

  长沙的“小时工”应该高兴了,在去年城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4.5元的基础上,提高到5.5元,而四县(市)小 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5元。劳动保障部门有关人士分析说,“小时工”这种短时关系的雇佣制度也是对社会人力资源的充分 利用,应当作为现行经济制度下的一种补充。同时,“小时工”可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是对劳动法律法规的突破, 也与长沙市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困难单位也不能低于标准的70%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还表示,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出台后,企业支付 给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得低于该标准。确实有困难无法达到此标准的单位,应上报劳动部门,获得批准后,其发放给 职工的工资也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该负责人强调,最低工资标准具有强制性,如果企业支付给提供了正常劳 动的职工工资低于该标准,劳动者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 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发生争议,劳动者可按 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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