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助推再就业 下岗失业人员免交5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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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6日09:21 云网 | |||||||||
云网7月16日消息 近日,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结合部门职能,出台了十五条举措,助推就业和再就业。 ——支持下岗职工自谋职业。 ——引导、支持下岗职工兴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到各类市场上从事经营活动。
——增加多形式就业岗位。支持国有企业实行主辅分离,开展多种经营,兴办经济实体,广开就业门路;支持国有企业充分挖掘内部潜力,积极利用非主业资产和设备、厂房、场地等闲置资产,兴办第三产业,安置下岗分流人员。 ——引导个体私营企业招收、聘用国企下岗职工就业。引导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兼并、承包停产或严重亏损的国有小型企业,优先安置下岗职工。 ——大力支持发展第三产业和居民服务业,不断拓展再就业空间。 ——大力支持农村剩余劳动力、闲散农民兴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鼓励、扶持农村个体私营企业从事农副产品加工,鼓励发展各类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购销大户和农民经纪人,积极扶持农村个体私营经济专业户、专业村、专业乡的发展。 ——实施红盾诚信工程,创建云南诚信市场。清理无照经营行为,加强对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 ——对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聘用就业困难群体(残疾人、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两劳释放人员)人员在5人以上的,由个体工商户自愿申报,工商所审查后,可享受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减半的优惠;凡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聘用“就业困难群体”人员在10人以上,且连续两年无违法、违规行为的,经企业申请,可将其定为免检企业,并进行信用公示。 ——对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免于工商登记和收取有关费用。对经营地域在乡、村,无固定经营场所、不请帮手、不带学徒、主要从事商业零售和修理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商贩,对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免于工商登记,免收各种费用。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业以及涉及人身健康、公共安全、环境资源保护等行业外,都允许其经营。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界定。 ——为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济设立专门窗口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发照,并可提供预约服务,特事特办,急事急办,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条件具备的,当场核发营业执照。 ——对申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开业登记指导,对国家政策、法规和信息给予咨询服务。 ——为符合条件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的下岗失业人员优先提供摊位。 ——对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群体(残疾人、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两劳释放人员)开展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 ——对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群体人员在经营活动中,发生未造成社会危害性或后果属一般性的违法违章案件,应当以教育为主,从轻或免于罚款。(完)(李丹丹李少春洪扬)(来源:昆明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