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外劳力审批取消后续管理要及时跟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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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6日09:37 东方网-劳动报 | |||||||||
本报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发出通知,明确本市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审批取消后,单位使用外来从业人员,都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 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本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若干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本市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审批虽然被取消,但单位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后续管理不能放松。
通知要求,单位使用外来从业人员,都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到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区县职业介绍机构外来从业人员就业服务窗口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可以与综合保险登记手续一并办理;单位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后,应当按照《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外劳力就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单位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名单,向单位及时发放用工登记手册;用工登记手册由外来从业人员本人保管,用于记录外来从业人员在沪就业情况,以及综合保险费缴纳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向外来从业人员及时发放用工登记手册,并做好相应的用工记录。记者王培隽(来源:劳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