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红河州:八条措施解决“执行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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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6日09:42 云网 | |||||||||
云网7月16日消息在《行政法》正式实施和最高人民法院推出“阳光执行”措施之后,红河哈尼族苗族自治州要求全州各级国家机关和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帮助法院改善条件,以解决老百姓意见较大的“执行难”问题。其中,特别要求各级政府要树立依法行政的理念,自觉履行义务,绝不能以行政权抗拒法院的执行;同时还要求上级政府要监督下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主动“还债”。此外,对欠债较小的“老赖”,还建议法院让他们以干劳动的方式来还债。
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下辖13个基层法院,近年来,当地老百姓对法院“执行难”有较大意见。为此,红河州人大先后两次听取了红河州中院的汇报,在了解了造成法院“执行难”的复杂情况之后,红河州人大于今年向州委提交了《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提出了解决“执行难”的8条措施。 8条措施是:一、全州各级领导、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意义,各级党委要主动协调,统一思想,排除阻力,支持法院依法执行案件。二、法院要严肃执法,重视和加强执行工作,切实采取各种执行措施,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三、各级政府要树立依法行政的理念,建立科学的举债责任制和还债责任机制,政府对依法应承担的债务需自觉履行,不能以行政权力抗拒法院的执行;上级政府要监督各部门和基层政府积极主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政府各级财政部门对县、乡、村形成的的债务要进行分门别类的清理,并有计划的逐年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比例,解决偿还债务的问题;要建立和完善政府科学的举债机制,政府举债投资由上一级审批制、干部离位负债审计和交接制以及行政机关和行政官员举债责任制来制约;规范政府投资,避免盲目负债上马,防止新官不理旧债的情况。四、建立科学的投资机制,防范和化解金融贷款风险,加大对被执行企业固定资金变成现金的工作力度。五、抓紧未执行案件的清理工作,依法终结符合法定条件的执行案件,维护社会财产所有和流转关系的相对稳定;对因民间借贷或犯罪行为侵权产生的小额债务案件,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劳务偿债或将犯罪行为人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临时变更给债权人在一定期限内使用的方式以清偿债务。六、有关机关和部门对执行中需要办理土地、房产、车辆、设备等使用权或过户手续的,要及时协助给予办理,不得拖延、阻碍执行。七、要切实加强法院执行队伍和制度建设,提高执行质量;对全州各级法院的执行车辆、警械、通讯工具等物质装备,各级财政要列入预算、逐步帮助解决,以适应执行工作的需要。八、各级党委要加强对法院的领导、各级人大要加强对法院的监督、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法院,以确保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法院在执行中遇到重大问题要主动向党委汇报,自觉接受党委的领导,各级人大在监督法院开展执行工作的同时,应帮助法院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并监督行政机关严格执行、依法行政;各级政府应当关心和和支持法院的执行工作,帮助法院改善执行条件,为法院创造条件。(杨运恒牛光新柏立诚)(来源:滇池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