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烟害死288亩枣树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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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6日10:01 每日新报 | |||||||||
原告起诉索赔254万本市高院终审判决被告败诉王京涛 新报讯【记者王京涛】原告认为自己的288亩枣树苗死亡,是由被告某油脂厂排放油雾及烟尘所致,因此将某油脂厂、承包人沈某及油脂厂主管单位某辐射所告上法庭索赔254万元经济损失。近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起环境污染索赔案做出终审判决:被告油脂厂和被告沈某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4万元。
庭审中,被告某油脂厂辩称:油脂厂于 2002年5月15日开始办理注销手续,现已被注销,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被告沈某辩称:原告称冬枣树死亡的原因是大气污染所致,根本没有任何证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辐射所的答辩意见与被告沈某相同。本案原告代理人潘强律师及被告方围绕着原告是否重复立案、原告请求的被告赔偿依据的损害事实是否存在这两个焦点展开激烈辩论。 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原告因油脂厂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油雾及烟尘致使其种植的冬枣树和冬枣苗死亡,给其造成经济损失而提起的侵权赔偿诉讼。依照法律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均未提供相应证据,故应认定油脂厂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油雾及烟尘导致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油脂厂与被告沈某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