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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是否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6日10:01 每日新报

  王京涛

  刘先生致电《说法热线》询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请问该规定是否排除了医疗机构对非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

  击水律师事务所沈雁群、李宪凯两位律师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问题曾有较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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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的说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处理医疗事故的特别规定,其适用范围仅限于医疗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对此之外的医疗行为引起的医疗纠纷,当然不能适用该条例的规定处理。但这不等于患者因非医疗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医疗机构就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民法通则》有关于“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因此,对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自然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新报记者王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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