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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团伙涉嫌倒卖400吨炸药3万枚雷管被判决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6日10:12 河南报业网

  河南报业网讯:7月14日下午,林州市法院对一起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品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赵建国等13名被告人一审分别被判处15年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从2002年5月起,辉县市化工厂安全科原科长赵建国与林州市城郊乡的韩庆丰(现批捕在逃)相互勾结,通过伪造河南鹤壁、山西孝义等地民爆公司手续,先后从辉县市化工厂购买铵梯炸药396.7吨、雷管34800枚用于非法倒卖获利。为顺利进行非法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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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活动,韩庆丰又组织刘用林、贾红玉、石亮等人形成了“产、供、运、储、销一条龙”式的犯罪团伙,利用林州辖区内山区面广、易于隐蔽的特点,在城乡接合部租用废旧厂房进行储存,于林州市东岗镇、合涧镇的山村、河滩等人烟稀少、偏僻之地借夜晚进行交易,使大量爆炸物流散到河北磁县,山西壶关、陵川及林州周边县市。该团伙作案时间长达1年之久。

  林州市法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该案存在尚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部分被告人有立功、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高志鸿 志 发 永 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项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炸药1000克、雷管30枚 以上适用三至十年有期徒刑;超过上述规定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属情节严重情形,适用十年以上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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