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读"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主犯被判刑10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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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6日18:33 东方网 | ||||||||||
东方网7月16日消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8亿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过亿元的原河南省读来读去读书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三读”公司)特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近日由郑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原“三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少鸿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40万元;公司财务主管张辉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公司服务部大厅负责人张光华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此案一审由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审理,金水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查明,“三读”公司于1994年7月成立,2001年9月被吊销
法院审理认为,“三读”公司系非金融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采取“理财委托”等形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张少鸿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辉、张光华作为直接责任人员,积极组织公司工作人员吸收公众存款,均应承担“三读”公司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责任,遂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张少鸿、张辉、张光华有期徒刑10年、4年、3年。 3名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郑州市中级法院近日对此案依法作出终审裁定,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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