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河南省读来读去读书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读”公司)债务兑付即将开始。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不久前对“三读”公司非法集资案做出终审裁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主犯张少鸿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40万元;同案犯张辉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同案犯张光华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
2001年7月27日,郑州市公安机关依法对“三读”公司涉嫌非法集资立案侦查。郑州市
政府成立了“河南‘三读’公司非法集资专案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分别组成侦查追赃、债务登记、资产清理、审理判决、信访接待、审计等6个工作组,对案件展开全面的查处工作。经过两年多的艰苦努力,“三读”公司非法集资的事实基本查清:“三读”公司成立于1994年7月份,由被告人张少鸿担任法定代理人、董事长、总经理,被告人张辉担任财务总管,被告人张光华担任读者服务部大厅负责人,该社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以“读书押金奖读金”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1997年1月份,由中国人民银行原河南省分行和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组成的检查组对“三读”公司的非法集资行为调查核实后进行了查处,决定责令其停止非法集资行为,退还非法所筹资金,并对该社处以罚款。然而从1997年9月26日起,“三读”公司在被告人张少鸿的策划及张辉、张光华的直接参与下,又以“读书押金奖读金”和“理财委托”的形式变相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并承诺每年给予一定比例的高额利息。截至1998年9月10日,“三读”公司共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5.8亿余元,用于期货、股票等高风险投资。经审计,现该资金中尚未兑付的群众27955人(6.5万余人次)、金额4.5亿多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冻结被告人张少鸿等人用吸收的公众存款购买的深发展等股票,追回了部分投资款及房产、汽车等财产,并进行了变现。追缴、冻结“三读”公司的资金和股票将全部发还集资群众。(刘国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