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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东北气矿12·23特大井喷事故”开庭追踪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7日03:51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9时30分—15时30分:示证质证阶段】

  在结束公诉方长达15小时的示证质证后,昨日上午9时30分,审判长唐燕宣布“川东北气矿12·23特大井喷事故”案进入第三天的开庭程序,包括法庭辩论在内的所有庭审内容在将这一天之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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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待6名被告人被法警带至现场坐下后,审判长唐燕向第一被告人吴斌询问是否有证据需要出示,吴斌回答说“没有”;审判长转而向其辩护律师询问相同问题,后者清了清嗓子,拉开了昨日庭审中“辩方举证”环节的序幕。

  ●9时30至10时10分,吴斌辩护人示证。

  辩护人对“公诉书”中证物证明观点为罗家16H井预计日产量为100万立方米,而实际产量远超此数,大约在500-600万立方米,这样的错误预计令后期作业中出现了多个变数,井场现有设备无法适应如此巨量气矿的开采及防喷;回压阀的防喷技术尚有争议;无法派人监视井口是因为毒气过浓而设备不到位所致,且在抢险救援中吴斌有重大立功表现。

  ●10时10分至11时10分。王建东辩护人示证。

  证人被传唤出庭作证,证词主要证明王建东所在的钻采工艺技术研究院钻井工艺研究所定向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钻采院定向井中心”)与川东钻探公司钻井二公司钻井12队处于协作的平级关系,同属四川省石油管理局下属单位,主要职责是控制井眼轨迹,以确保钻井质量。辩护人出示的证据主要证明回压阀是以当时所用设备需要而决定是否安装的,而不是防止井喷发生时的“保险”。

  ●11时10分至11时27分,宋涛辩护人示证。

  辩护人示证证明当时任钻井队井控管理人员,无权过问钻采院定向井中心工程师王建东的决定是否合理。

  ●11时27分至13时30分。吴华辩护人示证。

  辩护人证据主要证明“井喷失控后没有点火的先例,在当时的情况下点火可能造成具有严重后果的大爆炸”,以及“吴华当时指派了人员严密观察井喷情况”。

  13时30分,审判长宣布休庭。14时13分再次开庭,之后向一明与肖先素的辩护人依次示证。6名被告辩护律师所示证据主要为证人证言,相关法规制度,井喷技术标准等等。在辩方示证阶段,公诉方当庭对辩方律师所出具的证据依次进行了相关质疑。6名被告均表示无证据举示。

  【15时30分—???:法庭辩论阶段】

  公诉方:6被告犯罪行为特别恶劣(小)

  15时30分,审判长宣布庭审进入控辩双方辩论阶段,首先由公诉方陈述指控观点。

  公诉人称,6名被告人的行为均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有关“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本质特征。“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我国客观危险性最大的一类犯罪,犯罪行为一经实施,正常生活秩序将遭到严重破坏,影响社会的安定和稳定。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吴斌与吴华身为企业管理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和直接指挥抢险作业中,忽视生产安全,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不正确履行职责,分别对井喷失控及事故扩大导致重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被告人王建东、宋涛身为企业技术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忽视生产安全,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发生重大事故,对井喷失控负有直接责任;被告人向一明、肖先素身为企业职工,忽视生产安全,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发生重大事故,对产生溢流发生井喷负有直接责任。上述6名被人的行为,造成了243人因硫化氢中毒死亡、2142人因硫化氢中毒住院治疗、直接经济损失6432.31万元的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漠视安全,就是对人民的犯罪!”公诉人强调。在谈及12·23井喷留给人们的警示时,公诉人呼吁企事业单位安全警钟必须长鸣,建立高危作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确保公众的知情权。15时57分,公诉人陈述完毕。进入被告人自我辩护与律师辩护阶段,法庭采取被告与各自辩护人先后陈述辩护观点的形式。

  吴斌辩护人:“第一被告”指控不成立(小)

  辩护人称,日产量100万立方米的气井居然在事后证明日产量为500-600万立方米,如此盛产的高含硫水平井是国内十分罕见。而有关专家对气井产能产量的预测偏差,一下子让井场现有的钻井工艺设备显得落后不堪,无法承担开采任务。而井场的技术规范与管理制度不成熟,井喷防喷工艺与技术的问题也没有得到解决的情况下,无法及时、准确预报井喷,这才是导致井喷失控的根本原因。与之相比,吴斌存在的违章行为只是次要原因,将其列为“第一被告”的指控没有依据;而钻井队、定向井中心、地质服务公司处于平行关系,吴斌无权过问卸下回压阀的定向井中心的决定。综上所述,辩护人提请法庭对吴斌从轻处罚。

  王建东辩护人:搞清楚回压阀的作用(小)

  辩护人在法庭上对公诉方的指控提出了两点质疑。一是“卸下回压阀”这一行为在井喷及井喷失控中的影响有多大?按照辩护人观点,井下溢流才是导致井喷的直接原因,而在责任划分上,没有及时发现地下溢流现象的人才应该承担主要责任,而这是起钻过程中一系列的违章行为共同导致的。二是“卸下回压阀”是否就算违规?对此,辩护人表示目前没有人能在这个问题上给出一个肯定的结论,希望法庭能就此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因为庭审还在继续,稿件未完)本报重庆专电 特派记者 刘宇

  [开县井喷6责任人过堂追踪·庭审插曲]

  控辩双方:立功者应从轻处罚(小)

  庭审中,控辩双方在示证质证阶段就已经展开了针锋相对的较量,往往是一方提出证据,另一方则指出此证的不足与疑点。但在一个问日上控辩双方意见一致:双方均请求法庭在量刑时,酌情考虑部分被告人在井喷发生后抢险救援中的立功表现。

  被告人吴斌在井喷事故发生后,在有高含量硫化氢气体的恶劣环境下,与同事一道不顾生命危险,先后三次进入井喷危险区域搜救疏散了200余名群众;放喷点火后,他又想起井喷点周围放有17瓶装满氧气的氧气罐与大量柴油,在体力几近透支的情况下亲自抢运易燃易爆物品,最后吴斌也因硫化氢中毒而被送往医院。

  而被告人吴华在接到井喷消息赶赴现场的过程中出车祸受伤,仍负伤前往,在40个小时没有合眼的情况下组织抢险搜救工作。控辩双方认为,对二被告人的上述行应给予充分肯定,并提请法院酌情从轻处罚。

  “井喷”案编外话题:律师权益(小)

  在被告人和辩护人示证质证阶段,向一明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提到,他曾经向公诉方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请获取一份证据材料,但遭到对方拒绝。随后,他又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请,但在上级允许的前提下,第二分院至今也没有提供。这位辩护律师认为,这说明律师执业环境没有得到明显改善。就此,公诉人当庭反驳称,检查机关在得到律师申请后,必须认为其要求是合理合法的方可向其提供。

  本报重庆专电 特派记者 刘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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