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县井喷案控辩双方请求: 酌情考虑被告人搜救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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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7日08:56 江南晚报 | |||||||||
本报四川消息“12·23”重庆开县特大井喷事故案昨天在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继续进行审理。上午控辩双方请求法庭量刑时酌情考虑被告人在开县井喷事故中的搜救行为。 被告人吴斌在井喷事故发生后,在有高含量硫化氢气体的范围内,搜救疏散了大量群众,在发现井场周围有易燃易爆物品后,积极抢运氧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最后被告人吴斌也因硫化氢中毒而被送往医院。控辩双方认为,对被告人吴斌的上述行为应给予充分肯定。
被告人吴华出车祸后受伤,仍负伤连夜赶赴事故现场,并组织抢险搜救工作。 控辩双方认为,对被告人吴华的上述行为应给予充分肯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