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问我答:活动室受伤谁担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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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7日09:26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编辑同志: 社区老干部活动室一凳破损,管理人员没及时维修,一直放在麻将桌旁。新来的一位老人不知该凳破损,拉下来坐。结果凳碎人倒,老人尾椎骨跌折。老人要活动室负责治伤的费用,活动室以其是免费提供服务为由予以拒绝。请问:活动室应否对老人的治伤费用负责?
秋老 秋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娱乐餐饮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以侵权法中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理论为基础,规定了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社会安全保障义务。 该规定中的社会活动虽然具有一定的开放性,但不能以该活动只针对特定部分人而主张不适用本条所定的社会活动。社会活动安全保障义务的保护对象不仅包括经营活动中的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以及其他进入了经营活动场所的人,还包括虽无交易关系,但出于合乎情理而进入开放性场所的人。 该社会活动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是借以从事社会活动的特定场所的所有者、经营者以及其他对进入该场所的人具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他们的共同特点是对该场所具有事实上的控制力,这种控制力不以有交易关系为必要。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包括两个基本内容:(1)“物”之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为保管、维护及配备义务。安全义务人对其所控制场所的建筑物、运输工具、配套设施、设备等的安全性负有保障义务。(2)“人”之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这种义务主要体现为应有适当的人员为参与其社会活动的人提供安全保障义务。对破凳没及时维修,致使来活动室参加活动的老人受伤,应对老人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景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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