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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话题:党校文凭被拒参加考试引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7日09:27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7月,正是今年司法考试报名的时间。很多希望从事法律工作的人都想通过司法考试实现自己的梦想。然而,郑州市下岗职工王建国却无法实现通过司法考试改变自己命运的愿望。就在2004年7月8日,他收到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定书,法院以王建国不符合提起行政诉讼应具备的条件为由,裁定驳回他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收到法院的终审裁定书后,王建国表示,今年他将继续报名参加司法考试。如果郑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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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还不让他报名参加考试,他就要继续和司法局打官司。王建国说,一、二审法院均以其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曾向郑州市司法局提出参加司法考试报名申请为由裁定驳回,所以,今年他要准备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确实向司法局提出了报名申请。用党校文凭报名未果

  47岁的王建国家是一名下岗职工。2003年7月8日、21日两天,王建国拿着中共中央党校的函授文凭到郑州市司法局参加司法考试报名时,司法局却以党校毕业文凭不属于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一律不予受理报名为由,不让王建国报名参加司法考试。王建国一纸诉状将郑州市司法局推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司法局履行法定职责,允许他报名参加司法考试。

  2003年10月20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行政诉讼案。

  王建国在诉状中称:自己下岗后为了寻求生存和发展,想通过复习和考试将来成为一名法律工作者。于是,报名参加了中共中央党校在河南分院2000级的法律本科专业(函授)的课程学习,并于2002年12月31日获得了中共中央党校(函授学院)颁发的法律本科毕业证。

  但令他始料未及的是,当他手持中共中央党校(函授学院)颁发的法律本科毕业证原件和身份证原件等有关证件到郑州市司法局指定的地点报名参加司法考试时,却被工作人员拒之门外,并拒绝出具不予报名的书面答复。理由是:党校毕业文凭不属于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一律不予受理报名。

  王建国认为,被告作为主管司法考试报名的行政机关,享有办理报名的许可实施权,不准原告报名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法律规定及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解释,党校、军事院校所取得的毕业证书应属于国家承认的学历范围。中共中央党校也属于高等院校体制,并且《高等教育法》中也没有规定“中共中央党校不是高等院校”,也没有对中共中央党校函授教育考试合格取得的本科学历不予认可的规定。另外,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所公布的报考条件并没有规定党校文凭不准报名。王建国认为,郑州市司法局不让自己报名参加司法考试的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行为严重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不符合起诉条件

  被告郑州市司法局则认为,王建国所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案件受案范围的标准之一是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人身权、财产权”,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他权利的,除非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否则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显然,王建国的诉讼与该标准不符,请求法院驳回王建国的诉讼。

  郑州市中原区法院认为,诉讼程序的启动是由原告起诉引起的,起诉是原告的权利,但证明起诉符合起诉的条件则是原告的义务,原告应当对其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等相关事项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第2项规定“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起诉的事实”。本案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其法定职责,允许其报名参加司法考试,原告应先向被告提出申请,原告对其在2003年7月8日到被告指定地点报名没有提供充分证据,原告虽提供了“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和一份调查笔录,用于证明其2003年7月21日曾到被告指定地点报名,但“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上载明该表是从中国普法网下载的,故不能作为认定原告曾到被告指定地点报名的证据,在原告提交的2003年7月21日调查笔录上,没有被调查人的姓名和签名,也没有原告申请报名的内容记载,调查人是本案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在场人是本案的原告,其两人的陈述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故该份调查笔录不能作为认定原告曾到被告指定地点报名的证据。而被告对原告称其两次报名的陈述亦不予认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起诉被告不作为案件中,原告的举证责任虽然设定了两项例外,但是其一,本案被告不属于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其二,本案原告在诉讼中未曾对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是否完备等事由作出过合理说明,由于该合理说明属于原告的释明义务,原告未释明,就应承担其向被告提出过申请的举证责任。综上所述,因原告没有举出其曾向被告提出报名申请的证据,故其认为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没有事实根据,不符合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具备的条件,对原告的起诉应予以驳回。法院遂裁定驳回原告王建国的起诉。宣判后,原告王建国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郑州市中院近日维持了一审裁定。党校文凭屡屡碰壁

  近年来,在律师考试、司法考试过程中,党校文凭已经屡屡受挫,并因此引出了一系列话题。贵州省锦屏县铜鼓乡政府公务员王万勇,成为了在律师资格考试(后改为国家司法考试)中因为党校学历产生争议并将之诉诸法律程序的第一人。王万勇于1998年至2000年脱产两年在贵州省委党校就读国民经济管理专业,并获得本科文凭。2000年王报名参加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成绩为253分,当年录取分数线是231分。王在报名时顺利通过资格审查,但在办理律师资格证书时,贵州省司法厅电话通知“党校文凭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参加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并将其材料退回,当王要求贵州省司法厅出具党校文凭不具法律效力的法律依据时,被贵州省司法厅拒绝了。王向主管律师资格考试的司法部门咨询时,得到的答复是,“司法部没有禁止党校文凭参加全国律师资格考试的规定。”

  2001年6月11日,沈阳百花电器集团的李春友持1997年获得的“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政法专业)”本科学历证明去报名参加律师考试,却被沈阳市司法局拒之门外,理由是:“你持有的是党校文凭,教育厅不承认这个学历是国民教育学历。”

  2002年,广州市民刘某于2000年12月从中共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政法专业本科班毕业,2002年1月17日,刘前往广东省统一司法考试办公室报名参加司法考试,工作人员答复道:“党校毕业文凭一律不予受理报名,没有具体文件规定。”工作人员并拒绝出具不予报名的书面答复。刘先生在交涉无效的情况下,将广东省司法厅告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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