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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进行时:“秋菊”的路还要走多远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7日09:27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十年前,“停薪留职”的王晓琴被单位以“自动离职”理由从厂里除名,没有书面通知,没给档案,她在社会上举步维艰。为了讨个说法,她两次申请劳动部门仲裁,两次到法院起诉,五次向法院申诉,但都以失败结束。一个柔弱的女子,当年20多岁的她今年已经30多岁,她不知道———

  7月14日上午11点,王晓琴走出她已经走过无数次的法院大门。此时的西安古城一改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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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的晴朗天气,沉闷得像一个大蒸笼,烘烤着来来往往的人群。

  第九次了。十年间九次申诉都以失败结束。这一次,王晓琴没有太多的话说,只是摆了摆手,“没办法啊,不说了。”离职

  王晓琴曾是西安第四染织厂职工,1989年参加工作,1992年调入西安第二丝绸厂。1994年7月,丝绸厂以效益不好、生产任务不饱和为由动员职工自谋出路,为企业减负。鉴于厂里的困难,王晓琴办理了一年的停薪留职手续,并按规定缴纳了一年的停薪留职费480元。1995年7月2日期满之日,她如约回厂要求上班。

  “当时厂方劳资科长说,厂里的领导班子正在整顿,要求我8月份再来。等我8月份去的时候,办公室主任说‘企业停产、无法安置’,叫我按照厂里的(93)06号文件规定继续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并继续缴纳每月40元的停薪留职费。”王晓琴表示不同意,希望像其他职工一样享受放假的待遇,结果遭拒。在随后的两个月,王晓琴因为车祸受伤在家休养。

  1995年10月24日,对王晓琴来说是个刻骨铭心的日子。那天,劳资科长对她说,厂里效益不好,经费紧张,根据厂办字(93)06号文件,一周前停缴了部分职工养老金,王晓琴位列其中。原来,因为全厂停产状态,厂里给职工的养老金只缴到1995年的元月。“当时劳资科长让我自己去社保局缴费,趁年轻找个好的单位调走算了。我就去了西安市社保局,但人家说个人不能办理。没办法,我只能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从此,王晓琴踏上了长达十年的维权路。起诉

  王晓琴当时根本不知道自己已被厂里按“自动离职”从单位除名,并且也没有接到单位的书面处理决定,一直到1996年4月,她才从第二丝绸厂当时办公室主任口中得知自己被除名。之后,她先到西安市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请求帮助,但仲裁委以没有书面处理决定为由不予立案。在西安市总工会的协助下,企业于1996年4月24日由当时的劳资科长为她手写了一份“关于对王晓琴同志的处理决定”。

  第二天,王晓琴拿着条子到仲裁委请求立案,万万没有想到仲裁委却以超过时效为由不予立案。他们认为,按照相关规定,王晓琴应该在单位除名之后(1995年10月16日)15天内申请仲裁,显然王晓琴已经超时。

  王晓琴认为自己是在收到书面处理决定(1996年4月24日)第二天申请仲裁的,没有超时。

  在市总工会的干预下,仲裁委于1996年5月8日为她办理了立案手续,但直到1996年10月24日经过开庭审理后,作出了市劳仲裁字(1996)63号裁定,以她超过时效为由驳回了她的仲裁请求。

  无奈之下,她把单位告到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法院以同样理由驳回王晓琴的诉讼请求。

  在王晓琴看来,事不过三,她已经无路可退,她上诉了。但终审判决让她欲哭无泪:维持一审裁定。

  一年后的1997年9月,王晓琴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但被驳回。

  1999年,王晓琴第六次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请,省高院向市中院发去了指导函,要求中院复查。但在2000年5月,中院再次驳回了她的再审申请。

  王晓琴的官司在跨越了20世纪之后,经过她的多方努力,2002年3月,省高院经过院长批示决定立案审查,认为王晓琴的申请符合再审条件,遂指令市中院“另组合议庭,进行再审”。

  终于,2004年5月27日,本案在市中院开庭再审。分歧

  7月14日11时,当张玉霞走出法院大门时仍“怒气未消”。她是西安市第二丝绸厂的委托代理人,也是该厂物业办的负责人。“我真是不想干了,每月拿人家300块钱,还要跑这来受气!”张玉霞刚刚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5楼下来。刚才她和王晓琴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在一张有双方签字盖章的协议书上,双方就部分条款发生分歧,结果不欢而散。

  张玉霞说:“她王晓琴怎么会不知道我们在厂里贴的通告,当时她看了通告,得知自己被除名后还笑着说‘哪里的黄土不埋人’来着,怎么现在又说自己当时不知道呢?”据张说,厂里在王晓琴1995年8月来厂时就让她9月再来,她没有来,厂里是按照“旷工15天以上的予以除名”的规定操作的。“当时和她一样的人大概有9个,我们考虑为了给她们留条后路,开除出厂不好听,才以‘自动离职’处理的。”

  而王晓琴则说厂里当时根本没有通知到她,“我在10月份伤好后到厂里时才第一次听到自己被除名的,当时张玉霞根本不在厂里,她怎么会知道?并且厂劳资科一直卡着我的档案不给,在1997年和1998年,家里给我找到了工作,但因为没有档案,新单位无法接收,白白丧失了两次机会。”但张玉霞说王晓琴根本没有去要档案。

  “其实我们也是受害者啊!问题出在仲裁和法院,当时王晓琴申请仲裁时,他们为什么不告诉我们应该补充书面的处理决定?”但张玉霞也承认是“单位疏忽了此事”。

  对于第二丝绸厂最后补充的书面处理决定,王晓琴的代理律师认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贴公告后就想当然地认为当事人知道了,这犯了把“知道”和“应当知道”相混淆的错误。最后补充的书面决定应视为无效,因为上面没有告知当事人申诉权利的文字。律师说:“我们是按照法律规定在接到书面处理决定第二天就申请的,怎么能说是超时呢?王晓琴现在状况的可以说是办案人员素质不一、对法律的认识不足、没有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所造成的。”希望在打官司的十年中,王晓琴和父亲相依为命,依靠父亲的收入生活。现在她住在西安郊区一个院子里,破旧的房屋和周围的楼房很不相称,一面是破烂的土房,屋顶已经坍塌,另一面是矮小的砖房,屋子里面除了一张床和一个桌子外别无它物。在她和单位草签的协议中,王晓琴要求:恢复她的职工身份,并享受本厂在职职工相关待遇由1989年至2004年6月10日止;由丝绸厂按相关规定缴纳她的“三金”,2004年6月10日起,按照正常解除劳动合同享受待遇;一次性补偿12933.75元;本案诉讼费丝绸厂承担60%,王晓琴本人承担40%。因为种种原因,王晓琴没有申请精神赔偿,即使这样,双方还因补偿工资的标准产生分歧不欢而散。

  “我们厂在1994年就已经宣布停产,现在欠银行1700多万。去年底和78人解除了劳动关系,那钱都是借政府的,现在在职的几十个人的工资还是靠出租门面房来发。我们是市属集体企业,又不能走破产程序,现在这样拖着,你还要我给她1万多块钱,我上哪去弄啊?”张玉霞一脸的无奈。

  虽历经艰辛,但王晓琴对自己最终胜诉充满信心。现在她已经熟知相关法律,在2001年,她还得到中国政法大学王昌硕教授的支持,王教授在给她的回复信中认为:离职处理决定必须书面送达,否则无效;你在签收书面处理决定第二天申请仲裁,未过时效,应予受理;劳动部办公厅的《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有明确解释,请查阅,据此,“你的问题将迎刃而解”。“现在我算什么嘛?失业不算失业,下岗不是下岗。说我是城里人吧,没有收入,说我是农民吧,又没有土地。只能是‘黑人黑户’了。”面对以后的生活,王晓琴充满了憧憬,“这可以说是我成长的历程吧,虽然代价大了点,有了这样的经历后,我希望以后能够从事法律方面的工作,为和我有一样经历的劳动者维护权利。”“要是输了?”王晓琴低头思忖了一会说,“那我还会继续打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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