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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容“安乐死” 可立“生死状”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7日10:19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合肥晚报香港消息一旦病入膏肓,病人是否可以决定“安乐死”呢?——这个一直令港人关注的问题有了新的说法。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刚提出的一份咨询文件指出,虽不容许病人“安乐死”,但建议可令病人自愿签订一份如“生死状”的“预前指示”,当病人病情到了末期、昏迷、变植物人时,由医院按其“预前指示”给予治疗。

  香港法改会提出设立“预前指示”机制,是由于香港现在末期病人虽可就治疗表达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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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但不具法律效力,当医生与病人亲属之间对于病人有关指示或意愿有争议时,仍可能要由法庭裁定。故香港法改会这次建议,病人亲属可提供病人的“预前指示”,作为向法庭展示的有效证据,以帮助法庭裁定病人的意愿到底是什么。

  据悉,“预前指示”将只在以下3种情况下生效,包括:病人病情到了末期;病人陷入不可逆转的昏迷或处于持续植物人状况以及病人无法就自己的医疗事宜参与或作出决定。

  香港法改会同时在建议文件中提出,若病人作出拒绝维生治疗的指示应予以尊重。至于“预前指示”与“安乐死”的区别,有关专家指出,“安乐死”是指病人有自杀倾向,或实时死亡的意愿,由医护人员协助病人终结生命,或医生帮忙病人实时死亡。而“预前指示”则是指病人清醒时,指示在其病危时愿意作出的医疗选择和医疗方式。

  (来源:合肥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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